gantaitw wrote:
這種牽扯到ANDOR...(恕刪)
這位大大
也許您沒有仔細閱讀此次案件
也沒有仔細閱讀各位大大貼出來的專利內容
有好幾篇有詳細的列出這次蘋果控告的內容
不只是外觀
雙擊、單指滑動、雙指縮放旋轉...等等都包含在專利內
不只是Android,現在智慧型手機(平板)都包含這些功能吧
所以只要非IOS..不是應該都要繃緊神經了嗎?
stddg wrote:
這位大大
也許您沒有仔細閱讀此次案件
也沒有仔細閱讀各位大大貼出來的專利內容
有好幾篇有詳細的列出這次蘋果控告的內容
不只是外觀
雙擊、單指滑動、雙指縮放旋轉...等等都包含在專利內
不只是Android,現在智慧型手機(平板)都包含這些功能吧
所以只要非IOS..不是應該都要繃緊神經了嗎?
Schindler wrote:
回應如下 :
1. 專利為個人或企業自行備齊說明書與相關規費後,自行向專利局申請審查,所以可以說專利是個人(或企業)提案去送審
2. 美國審查委員是有業績壓力的,其點數計算系統連結如下,內有計算點數的目的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CountSystem.jsp
美國專利申請的數量逐年攀升,如不給審查委員壓力,則想當然,專利獲准的速度會越來越慢,專利申請後要越久才能取得,而專利有效期限為申請日起算20年,則實際專利有效的時間會越來愈短
有可能因此會造成拼業績就隨意審核,但仍有相關配套杜絕
如日後受不利之人經訴願或訴訟程序證明審核有誤,則相關審查委員會受比業績不彰更為不利之處分,所以審查委員不見得願意隨意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