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請節哀
a.請先確認對方沒有其他零件或地方受傷需更換,請修車廠出具證明。
b.接下來跟對方好好談,若談不成,對方把你當阿呆,跟車廠想削凱子,逼不得已,走調解,最後只好上法院使出:
1.依民法第196條: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2.依行政院頒定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小客車之耐用年限為5年。
3.依財政部頒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採計算方法」,自小客車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不足一年之數,以月份折算。
4.折舊以不低於十分之一為限。
5.工資沒有折舊,你必須全支付
對方車主零件費用請求為80,000元,若法官全部允准,原PO說車子開了2年半:
第 1 年折舊費用29,520元;
第 2 年折舊費用18,627元;
最後半年折舊費用 5,877元。
所以請求的零件費用80,000元,扣掉折舊,零件部分實際最多支付 25,976元。
當然走到這步是撕破臉了,所以才要先跟車廠確認壞的部分。
還好老人有的是時間,上法院只好當成活到老學到老吧。
記得保險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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