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sunny wrote:
你講的和樓主發的是完...(恕刪)
講的是路權,其實是一樣的,但也不是100%肇責全在汽車,
法官常判應注意未注意,也是可避免的,現在都有行車記錄器,當然包含聲音檔,
以這案例來說很清楚,綠燈過到第二條斑馬線前有無明顯減速,
還沒撞上之前汽車有無鳴按喇叭警示對方(表示你有注意到他了,而不是應注意未注意)
有無閃躲動作,如果連閃躲動作都沒表示你連注意都沒注意到他。
有人會說萬一閃躲撞到旁邊的車呢?這是駕駛習慣的問題了,
中間後視鏡不是沒作用的,每隔3~5秒瞄一下後視鏡,可以知道你車後狀況,
萬一有緊急狀況哪邊可以閃躲,再者市區車速慢,車碰車都沒比撞到行人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