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kd521 wrote: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恕刪) 自稱車速在30公里/小時之間,所在車道的視野並無受限,依常理您應該在安全距離外就可以發現對方的車輛在轉彎,如果您未超速的話應該是可以停下來或者是避開碰撞的。因此,警方只能在肇事因素項目上面記載您『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但無實證可證明超速。請問有防禦性閃避,還是被撞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