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師爺 wrote:
就算是違規也不代表一定有罪
就像假如我亂丟垃圾,有人踩到跌倒摔死,難道我也構成過失致死?
假如我半夜不睡覺大聲唱歌,害鄰居心臟病發死亡,難道我也構成過失致死?
單就這兩個問題回答, 答案是你要負責, 因為你亂丟垃圾跟半夜不睡覺大聲唱歌是導致他人致死的"主"因, 你不亂丟垃圾, 他就不會踩到, 就不會摔死. 你半夜不大聲唱歌, 鄰居就不會心臟病發死亡. 由此可見, 你要負責.
開車門害死醉騎士 粗心車主判全賠
陳姓車主違規停車後打開車門,一名騎士閃避不及撞門而喪命,家屬求償,陳反控騎士喝得爛醉,士林地院認定騎士應負6成過失責任,只判陳賠36萬元,但高等法院認定騎士雖酒駕但無過失責任,陳未讓機車先行才是肇事原因,改判陳要全部賠償!扣除死者家屬已領汽車強制險150萬元之外,陳尚須賠151萬元;可上訴。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黃某酒測值之高已達「酒精中毒」程度,應負6成過失責任,陳只有4成過失,判陳賠36萬元。二審高院囑託「行車事故委員會」覆審鑑定結果,認定陳當時向外開啟車門前,未注意讓行進中車輛先行,才是肇事原因,當時陳一開車門,黃就撞上,黃無肇事責任,故合議庭認定黃的「酒駕行為與車禍結果」無因果關係,改判陳要負完全責任。
http://tw.news.yahoo.com/%E9%96%8B%E8%BB%8A%E9%96%80%E5%AE%B3%E6%AD%BB%E9%86%89%E9%A8%8E%E5%A3%AB-%E7%B2%97%E5%BF%83%E8%BB%8A%E4%B8%BB%E5%88%A4%E5%85%A8%E8%B3%A0-203703438.html
heliboy wrote:
單就這兩個問題回答, 答案是你要負責, 因為你亂丟垃圾跟半夜不睡覺大聲唱歌是導致他人致死的"主"因, 你不亂丟垃圾, 他就不會踩到, 就不會摔死. 你半夜不大聲唱歌, 鄰居就不會心臟病發死亡. 由此可見, 你要負責.
最高法院76台上192號判例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依照法院的實務見解,一般騎樓停車、丟垃圾或唱歌不會死人,所以不構成因果關係,當然不可能是你講的主因
再說騎樓不能停車是為了行人方便
馬路上的機車能不能主張騎樓停車妨害他通行?應該是不行
047771407 wrote:
你的車不止在騎樓,已經突出至道路上,
於情於理我都同情你無辜被撞,
但若純以法來看,你根本不可能無過失,
只要有過失,過失傷害就成立。所以你會很吃虧。除非你不在意前科。
違規也是要看情況,擋住整個機車道害騎士需要繞路,和留下至少兩公尺寬度給機車騎的狀況並不同
況且當天早上視線清楚路面乾燥無下雨,同時間路上也沒有其他行進車輛影響騎士騎車
完全是騎士自己騎到睡著偏向,否則就算她閉著眼睛直騎不須繞路也不會撞到
要告過失傷害?我看她先等著被告誣告
前科?這種罪最慘易科罰金會有前科?
你是律師還是法官?去問問懂法律的人再來發言吧!
最高法院76台上192號判例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