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train wrote:
大家請消消氣!!
我想多元化的意見都有助於我們面對問題.
個人原本的意思是, 可以提撥部分罰單收入--> 編列預算--> 進行審議--> 統一招標採購, 如果可以這樣做, 相信可以取信於大眾, 畢竟添購這些設備的用途主要還是針對違規舉發以及偵查犯罪之用, 當然這些用途對於絕大多數守法的平民百姓一點用處都沒有, 所以要用納稅人民的錢來購買, 恐怕會引發爭議, 就為了那些少數的違規駕駛跟犯罪人, 還要多花這些錢, 引來許多不必要的抨擊, 如果是採用罰單部分收入來支出這些費用, 比較不會讓大眾有意見~
這樣的建議與看法就還是有人解讀成別的意思, 也只能很無言了~
ps: 1.當然這些都只是個人的看法, 實際是否可行, 並非個人可決策, 也不是警政單位可以決策的, 大家看看就好囉~
2.若如果這些配備主要用途是拿來保障一般大眾時, 用納稅人的錢購買, 只要立院審議通過, 應該是可行的~ 端看配備的主要用途是針對哪一方面而言, 如果利益於大多數民眾, 那就可以; 反之, 若只用於警員自保用, 這樣做就會有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