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Lin0220 wrote:我也贊成 可以取締領獎金但至少也設一下獎金上限吧讓這種檢舉活動全民化,這樣大家才會守法而不是都是那幾個無良的檢舉達人再拿錢他們拿那麼多錢 我也看不到市容有啥進步!!!! 何必設上限?檢舉專業化才有效率應該特別獎勵檢舉大戶 他們對社會的貢獻比很多公務員還大bluedemesne wrote:廢除警察開交通違規業績及抽成才真的!!!有公權力在身又有利益可取!!根本就是無法無天 業績越好本來就該獎勵不然要如何區隔認真努力和偷懶得警察呢?
我贊成有獎金式的檢舉只要不違規就拍不到你/妳違規就記點或罰錢哪來一堆理由搪塞台灣人最乖了,罰個一次、兩次、三次實行一至兩年後我就不相信還有人敢隨意違規關於檢舉者賺不賺錢,管他媽媽嫁給誰勒!!!!有種就依靠這檢舉獎金維生,只要大家都守法你/妳在怕甚麼?要就用重刑、重罰,酒駕撞死人怎不敢用謀殺罪起訴??酒駕重傷害怎麼不敢用鞭刑打爆你??大家打那麼多,還有人配套措施都想好了政府還是沒蛋蛋實行,啵啵兩聲就都破光光天佑台灣
贊成!!最好甚麼違規都有獎金!!!交通違規的話....那些行人不小心走到馬路上,沒走斑馬線..路邊上下車等,給你們慢慢賺...我不貪心!!我想我只要上下班去照機車越線臨停0.0000001公分就照死你...年收入至少上看百萬吧....真的會好甚麼都有獎金....且從寬認定....帶台攝影機在路上,只要照到有人打噴嚏,掉頭髮...就告他亂丟垃圾!!(管它成不成,告又不用錢..反正累死公務員)法條那麼多..讓大家一起爽...大家出門甚麼都得要防!!!不過這樣做打架是不可避免的..是唯一要注意的地方...反正套句01的名言"不違規就不怕"....試試看當世界第1個為此暴動的國家..真的好讚!!!!
非常贊成有獎金 但是我的想法比較不一樣獎金的發放 不直接發放給檢舉人,而是轉撥入政府弱勢扶助的編列款項檢舉人的無形獎金(因已自動撥入政府弱勢扶助的編列款項)可列入每年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中的-捐贈(現金 一般,有20%上限)(現金 政府,無上限) 哪種方式可再議好處是1.檢舉人拿不到現金 只有拿到扣除額,降低專業檢舉達人以此"為生" 造成民怨2.有檢舉有扣除額 對一般守法普普大眾 降低稅額 對生活不無小補3.獎金轉入政府弱勢扶助轉款,增加實現社會正義的力量4.政府稅收短少跟獎金轉回政府部門實質獲益相比,政府還是贏家5.社會有閒有能的人 可能會為了實現社會交通安全+回饋社會 成為檢舉達人,對社會也是有利!達人又不實際 獲得金錢利益,得到的是心靈的滿足!以上對各方都是贏家,只有交通違規者是輸家!
這樣的想法就如同回歸到始前無政府的狀態在蠻荒時代..人民為了自己的利益..搶奪或捍衛自己的利益而無所不用其極因此才出現所謂的政府人民將自己部分的權力轉由政府行使並由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制訂法律讓這社會至少還有基本的秩序可循或許這樣的法律並非可讓人人滿意目前政府的行政效率也令人詬病但不可否認台灣至少還維持相當程度的社會秩序至少各位在這邊打嘴砲的同時不用時時擔心會忽然有人進來砍你一刀...或是你的妻小在外面被人怎樣..而如同版主所云的方式無疑是反其道而行的..尤其每人為自己所認知的"正義"或"法律"甚至為了"金錢"要求政府對違規人開罰並讓自己得到金錢利益這時政府是否需要有專人來認定民眾的檢舉是否合於規定??但光以台灣一年收到的刑事案件..每個各地檢署每年都是一萬件起跳..大地檢署甚至是三四萬以上如果是這種交通違規的案子..絕對是倍增於刑事案件此時又要多少人員來處理這些案子??再者如果民眾的檢舉並未獲得認同...機關並未開罰依照現在的民情..一定又是申訴..又是去監察院檢舉..又是上媒體幹麻幹麻光是處理這些問題又要再耗費多少社會資源在這上面??大家都把時間耗在這上面就好了我們的國家還要進步嗎??我個人的想法是與其用這種方法不如從強制責任險上下手首先..先提高未保強制責任險的罰則..如果未保險還開上路者..提高行政罰鍰的金額..並且可直接扣押該交通工具做為抵償..第二..只要因違規遭裁罰計點..隔年保費馬上大幅調高...而且違規越多..漲幅成等比級數倍增表示因為你違規的行為將造成你出險機率的增加..這樣的做法..外國都有這絕對比什麼全民狗仔的做法..要有效率且符合法治國家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