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月光o wrote:
我們是以如果肇責五五分來請他們分攤,雙方都有責任。.(恕刪)


小弟認為,路權是你們大,為何還要五五分?

難道警察跟保險員也無路權觀念嗎?

o月光o wrote:
記錄器因為剛還原時間...(恕刪)


上法院吧~~

被告過失傷害不一定會成立

很想請問一下,台灣目前是以路權?以死傷者為大?還是法官自由心證?
真的是很想問清楚,姑且先不論樓主這事件誰的肇責大,若是以確定對方錯90%以上甚至100%,但對方有傷(亡)、我方只有財損或財損加受傷,這樣最後是否我方還要賠償對方甚至有前科(以刑逼民到底是啥?感覺起來像是害人的東西)?請對這方面有研究的高手惠予指導,真怕不幸遇到這種事卻反過頭來被傷害(莫名其妙擔上前科紀錄?)!
手把青秧插滿田 低頭便見水中天 身心清靜方為道 退步原來是向前
抱歉!原來您是直行.
雖說您是幹道路權較大,可對方如果主張經過路口他已有停車在騎,您並無減速而撞到他呢?
影片中我怎麼看都是您去撞他的,而他的速度並不快啊.
相信您的保險專員提議吧,很多人言論未必是對的哦!
如果您相信上法院被告過失傷害不一定會成立,屆時後悔晚矣!

小弟不知是不會用還是沒權限PO文
可否請大大幫忙PO文給或是事主需要(已主動告知當地派出所是否需要此資料)
2013/7/7 土城與三峽介壽路上車禍: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UDLT7PhiBM&feature=youtu.be
o月光o wrote:
到底是誰的錯
記錄器因為剛還原時間來不及調整所以正確時間為PM11點左右
因為深夜所以紅路燈休息閃著黃燈,已過路口一半被由左方未開大燈機車撞擊,到底機車從哪冒出來的真的不知道.
當下叫救護車,且機車卡在左前輪前方,還找拖吊拉出,對方一口咬住是我們撞他.機車車殼毀損加上其他維修費約12000,我方汽車保桿被撞掉,保桿加上維修費約26000.
調解時對方爸爸出面,要求機車要全額賠償修復金額,醫藥費不用賠沒關係,我方OK,要求對方也要賠我們維修費一半13000對方不肯只想賠3000,之後又牽拖出在家休養無法工作損失....等等,保險公司說請出示單據,合理範圍內都理賠.
而現在無法解決的就是,對方所開出條件我們一律接受,但是對方就是不賠給我們所開出的維修費.而台灣法律是以傷者為大,不和解就是上法院,我們不想背一條過失傷害前科,雖然可以緩刑或易科罰金,但是就是不太甘願,為什麼是你來撞我,我要賠你前還要背上前科,而你卻一毛也不想出.
我們只想把事情解決,有沒有人可以提供一些意見.
車禍影片

建議樓主可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分析依據: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分析。
分析聲明:個人見解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請以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為準。

肇事分析:以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分析,並加註主、次因說明。
甲  方:未讓幹道車先行(主因)。
乙  方:未注意車前狀況(次因)。

說  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應遵守燈光號誌的說明: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4 條:
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
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
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設於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
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個人覺得是機車的錯!

以車速來看 機車好像沒有意識到你不會停

要不是他沒看到你的車(機率很低) 就是賭你一定會讓他

什麼左側視線範圍..........什麼路口沒減速........

以這樣的影片看來 鬼扯..........用講的都比較厲害


好暗的行車紀錄器啊~~是日間專用版嗎?

隔熱紙真的建議換一下

我也是重貼之後那整個視線清晰很多

o月光o wrote:
記錄器因為剛還原時間...(恕刪)


對方如果不講理
就不用浪費時間了
盡快收集全部的證據
準備進法院

進法院不用擔心
法官會看相關證據來判斷
不是看路權

過失傷害可以互告
對方理虧的話
在偵查庭被檢察官修理就會屈服了
可以參考我的CASE
提供您參考喽

liaof9949 wrote:
左方讓右方只在沒有交通號誌的路口才依此區分路權,有交通號誌的路口則路權以交通號誌為準。
因為我上個月才被撞,我這邊閃黃燈,對方是閃紅燈,但是對方在我車頭已經要通過路口時高速從我右側撞上來,對方的保險公司也是說他們負100%責任。
不然綠燈直行車被右方闖紅燈撞上還因為左方不讓右方背負肇責的話,那交通號誌可以廢了。
...(恕刪)


大大您可能誤解我的意思了

我的意思是說 優先順序是先看有無號誌燈(閃紅閃黃)

沒號誌燈就要看路權大小(主道支道)

沒號誌燈 路權又一樣大的話才會是左讓右

有優先順序的 小弟想表達的只是就算沒號誌燈他也是錯的成分比較多

另外我想問的是 倘若不遵守交通規則而發失事故的那方有受傷

堅持提告對的那方過失傷害(時有所聞)

不知道能不能反駁說他不遵守交通規則而讓自己受傷 不能算自殘嗎??
你先等肇責出來在談吧

都沒出來 對方這樣 你也不甘心

================================

你怎麼會有緩刑的想法?? 還有易科罰金 就是被判刑確定才有的 等於你 背前科


今天假設 你 跟對方談不攏 告上法院

法官判你 過失傷害成立 有期徒刑10天得易科罰金

就是說 你要選擇坐牢10天 或是一天一千塊 來給政府換免坐牢

可是你還是背著 過失傷害前科


緩刑多數是用在 "公訴" 上面 如過失致死 重傷害 殺人 偷竊 搶劫

因為已經達成和解 可是因為公訴 是不能撤告的 所以才有緩刑

=================================

如果肇責出來 妳是0 那你不都是賠心酸的嗎

就算有只有2成 也很好跟對方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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