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61 wrote:前陣子不就有人被告發在未開放時段走路肩(差幾分鐘),國道警察的開單依據就是民眾行車紀錄器影片,被告發的車主認為影片上的時間有誤,但國道警察回覆說相信民眾檢舉的資料是正確的。 法院說算才做數 <-- 國外啦一般時間不對的證據. 是不能用來舉發違規的
k甜甜圈 wrote:不要再幻想可以用ET.靠光柵根本無法舉證任何事情..(恕刪) 光柵還有車牌辨識能力...光柵能做的事情蠻多的,比如說駕駛前座人臉辨識(國安與通緝犯等)多角偏光還可以車內乘客辨識等...英國的最誇張還會冒出廣播器直接廣播哪個車牌號碼給我安分開車等直接言語指證等
無論是你的行車紀錄器有顯示/拍到車速,或是靠影片內單位時間經過幾條分道線去推算車速,交通警察都不會接受的,警方只接受有經過標檢局檢驗合格的精密測速儀器,而且這儀器必須是在警方掌控之下。就如樓上evagilion大講的頂多只能檢舉對方長時間佔用超車道。
evagilion wrote:我想你應該不是檢舉他 "龜速車"應該檢舉 "前方無車輛" "長時間占用" "超車道" "影響後方行車"這也算是"妨礙他人用路權利" 你應該是指這一段吧: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如果沒有造成堵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