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圓滿解決~感謝各位版有積極討論法規~

這應該沒啥好爭論的,雖然機車逆向,但他是直行車無誤,轉彎車就是得讓直行車,就好比行人在斑馬線上闖紅燈,車輛還是得無條件讓行人一樣,誰撞到誰倒楣。

liaof9949 wrote:
這應該沒啥好爭論的,...(恕刪)


就跟你說不是這樣討論的

請看這個新聞 就是你說的行人違規的例子 沒有無條件禮讓的
母被撞死兒女反賠73萬 「侵犯路權」理虧

http://tw.news.yahoo.com/%E6%AF%8D%E8%A2%AB%E6%92%9E%E6%AD%BB%E5%85%92%E5%A5%B3%E5%8F%8D%E8%B3%A073%E8%90%AC-%E4%BE%B5%E7%8A%AF%E8%B7%AF%E6%AC%8A-%E7%90%86%E8%99%A7-052849576.html

你逆向就已經侵犯別人路權了
本來就該在後面慢慢等地....

dennis10 wrote:
就跟你說不是這樣討論...(恕刪)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這件案件...行人會輸..就輸在

134條第1項第3款
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假使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
依照103條..無論有無號誌指示..車輛都要禮讓

樓主開車的習慣很糟糕阿
樓主開車經過路口沒減速狂按喇叭就過了

警察說直行車最大沒錯啊
通常大車也是比小車吃虧

事故只有責任比率
真的沒誰對誰錯的問題
bellce wrote:
影片我已改成私人影片...(恕刪)


恭喜事情圓滿解決

那些亂講亂罵人的嘴砲魔人,應會再找下一個目標,繼續宣洩對現狀不滿的情緒吧


請教各位大大,
逆向機車已經侵犯了該車道要進入者的路權,假如此案逆行的機車行經路口未減速,看到來車也未減速。

小弟認為正左側之轎車已經減速禮讓欲左轉之轎車,故版主開始前行左轉並無不妥,且跨越雙黃線的機車正位處於左側禮讓轎車的視線後方(死角)處,版主跟本看不到會有跨越雙黃線的機車,如何預防?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致少要能注意吧,再言應注意而未注意也適用於該逆向的機車,試問機車有注意到雙黃線嗎不能跨越嗎?有注意到行經路口要減速嗎?有注意前車減速可能表示前方有障礙物嗎?逆向時有注意到前方有障礙物(人車物)時要減速而不是試圖閃過嗎?

以若有人受傷的狀況下,版主就算只有1叭的過失,過失傷害也會成立,我懂,但若是肇事之主因,我實在很難理解。

不然以後缺錢的人騎車加速撞轉彎轎車再提告訴賠償金,穩贏。
此案版主已達成合解,但小弟真的很想知道,若此案到法院會如何判決。




不同法官不同判決,大至可知依照呆丸習俗:直行車大,行人>機車>汽車,最重要的是,受傷最大大大。
沒必要為這鳥事進法院惹穢氣。

保鑣也嚇到 wrote:
恭喜事情圓滿解決那些...(恕刪)


嗯,他們似乎很不滿此案例中,逆向行駛的機車居然還自覺理虧

他們覺得當前方車速慢或塞車,切出去騎逆向是合情合理的,路權應該被保障


bellce wrote:
影片我已改成私人影片...(恕刪)


恭喜妳啦~ 變成小事最好啦~

dennis10 wrote:
就跟你說不是這樣討論...(恕刪)

恭喜樓主圓滿解決,不過我還是要針對此篇說一下新聞裡老婦並非走在斑馬線上被撞,是違規穿越快車道所以反而判決要陪償騎士,如果老婦是在斑馬線上就不同了。
正確的新聞是這個
行人優先!闖紅燈也得禮讓 違者挨罰
紅燈停、綠燈行,絕大部分的人認為,依照這樣的規則開車就不會違規!但台北市一位王小姐和丈夫,10日晚上開車返家途中,看到路口燈號從紅燈轉為綠燈,車子剛起步,卻被警察攔了下來,開了張闖紅燈的罰單,王小姐覺得莫名其妙,認為闖紅燈的應該是斑馬線上的行人,但交通大隊解釋,行人路權優先,就算行人闖紅燈,車輛也得禮讓,不然就會受罰,當然闖紅燈的行人也會吃上300元的罰單。
看到綠燈,踩油門起步,再也平常不過的動作,沒想到竟被警察攔下來,還被開2700元的闖紅燈罰單。投訴人王小姐:「他很堅持我們闖紅燈,說因為行人還在走,他說你看路上行人都還在走。」
TVBS記者賴建志:「當時斑馬線上還有很多行人在走,不過王小姐他們認為,他們是綠燈,所以執意要從我旁邊行人之間穿過去,所以就被員警認定是闖紅燈。」
明明是行人違規闖紅燈,王小姐說當時她和丈夫開車,擔心撞到人,小心穿越過去,但根據交通法規,這樣子也是違規。北市交大執法組組長黨一凡:「如果行人是紅燈,他如果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汽車駕駛還是要予以禮讓。」
一旦未禮讓行人,會吃上1200元到3600元罰單,在這樣的情況下,行人也有錯,闖紅燈要罰300元,遇上這種情形,想申訴還必須先送件到轄區分局,如遭駁回還要二度送件,向交通大隊申訴。
萬一又被駁回,才能轉到交通裁決所,一旦連續駁回2次,就由交通法庭,開庭裁定,5次送件,1次開庭,還不一定撤銷得了罰單,程序曠日費時,衡量之下,大多駕駛人都選擇繳錢了事。

還有,通常員警說得不一定是對的,有時到了調解委員會或法院會有另一套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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