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777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有直接明講30M只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才有寫所以就只是規則而已若是這種檢舉對方有打方向燈..要成功有得拼 變換車道要有安全距離+打方向燈,不是只做一個就行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國道保持安全距離的罰單,最少3千元起跳。
我只能說 這就是大家所說的 "不會開車"我剛開車上路時也是"黑白開" 好在平常都有做善事的習慣所以還沒有造成大家生命財產的威脅但~~~ 我還不曾用這種危險的方式變換車道尤其又是大白天 不應如此才對 阿彌陀佛我只能說人外有人了~~~~~~~~geenia wrote:前言:版上看了很多國...(恕刪)
flycode wrote:變換車道要有安全距離+打方向燈,不是只做一個就行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國道保持安全距離的罰單,最少3千元起跳。 在沒有發生事故的情況下也要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有畫測距線的地方警察才有辦法以測距槍量測是否達到安全距離而判定是否開罰所以基本上有打方向燈的車在沒有測距線的地方變換車道無保持安全距離時,要舉發成功只能說會比較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