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法~人不要臉 真的天下無敵!有的時候真替這些不遵守規則的人感到無言,那種人從小到底有沒有父母老師在教育他做人處事?我想應該是沒有吧!有的話~禮義廉恥也該懂吧!佔住位子的時候他已經毫無羞恥心了!連帶教育他的父母老師們也一定沒有!鬼島文化之一!
icliang wrote:剛剛查了一下是否有法...(恕刪) 看了那網頁所寫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長期占用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可以移送法辦。因此本樓的情況乃用未發動之機車來占用停車位,應可符合占用道路之情況。而「人體」應該不算「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可能也不符合以上的規定。不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既然停車位可視為道路的一部分,行人就不該站在"道路"上逗留,阻礙車輛正常駛入停車位中...所以下次遇到了這種情形,叫警察來就對了...就算不開單,至少可以將之勸離...
心靈奧客 wrote:看了那網頁所寫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長期占用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可以移送法辦。因此本樓的情況乃用未發動之機車來占用停車位,應可符合占用道路之情況。.....(恕刪) 的確!如果抓住這點,也許有機會檢舉成功。不知樓主想不想試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