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法~人不要臉 真的天下無敵!有的時候真替這些不遵守規則的人感到無言,那種人從小到底有沒有父母老師在教育他做人處事?我想應該是沒有吧!有的話~禮義廉恥也該懂吧!佔住位子的時候他已經毫無羞恥心了!連帶教育他的父母老師們也一定沒有!鬼島文化之一!
Damien.P wrote:這很正常啦

我家這裡有人把車停好後

應該不能這樣搞吧!會被拖走?
可是如果叫警察或把她請走, 你再停, 難保她不會破壞你的車, 除非一直盯. 但這樣的時間就可以再去找其他車位了.

結論: 叫警察來, 讓別人停....

剛剛查了一下是否有法可管
是蠻讓人失望的結果

占車位是否觸法


qk8888 wrote:
結論: 叫警察來, 讓別人停
(恕刪)


除非你是記者,給他來現在訪問可能還會有點效果
老百性最多也只能叫警察了吧。
icliang wrote:
剛剛查了一下是否有法...(恕刪)

看了那網頁所寫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長期占用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可以移送法辦。

因此本樓的情況乃用未發動之機車來占用停車位,應可符合占用道路之情況。

而「人體」應該不算「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可能也不符合以上的規定。不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既然停車位可視為道路的一部分,行人就不該站在"道路"上逗留,阻礙車輛正常駛入停車位中...

所以下次遇到了這種情形,叫警察來就對了...就算不開單,至少可以將之勸離...
平平要付錢 摩托女為何不停附近民營

心靈奧客 wrote:
看了那網頁所寫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長期占用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可以移送法辦。

因此本樓的情況乃用未發動之機車來占用停車位,應可符合占用道路之情況。.....(恕刪)


的確!
如果抓住這點,也許有機會檢舉成功。
不知樓主想不想試試?
1,2分鐘就算了,15分鐘以上...真是沒品,但是...這種人在社會上才會成功呀

mamamia0040 wrote:
今天去公益路接朋友,...(恕刪)


你人怎麼這麼好
沒有請警察過來看看

mamamia0040 wrote:
今天去公益路接朋友,...(恕刪)


如果是去公益路用餐
附近很多停車場
多走幾步路囉
一位難求就是會有這種現象發生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