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9971m wrote:
轉分享機車撞上違規左...(恕刪)
wetty wrote:
轉彎車到達路口中心,...(恕刪)
沒有喔,你這樣跟路權觀念不符。路權來說就是什麼車該走什麼路,誰先誰後都規定清楚,這樣的方法是為了減少肇事機會讓大家好上路,也減少發生事故時的爭議。
如你所說的,也許過去到了路口,如果直行車距離尚遠,轉彎車可以先行,先行而發生事故,可能直行車要負大部分責任;但現在轉彎車就是要讓直行車先行,如果與直行車發生事故,看看直行車有沒有超速,沒有超速的話,轉彎車幾乎付百分百責任。
斑馬線是行人的,行人有絕對優先權。如果斑馬線綠燈,任何車輛都不准搶快通過,搶快通過就是違規,更別提撞傷人;如果斑馬線紅燈,行人依舊擁有斑馬線的使用權,所以車輛看到斑馬線絕對要放慢速度,如果放慢速度還是撞上行人,那行人自負50%,
違停車輛也是看狀況,若該路段是黃色臨停線,你人在車上臨停造成後方追撞,可能你還能夠取得同情;若該路段為紅線根本不准臨停,等於你在一個必須保持順暢的道路上形成路障,那你要負全責。譬如在高速公路上臨停就幾乎要負全責。
後車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指得是同樣行進間車輛,而且在同一條車道。否則兩台靜止車輛要怎麼保持車距?或者不同車道車輛要怎麼保持車距?
因為現在人命愈來愈貴,所以法律上對於道路行駛的弱勢相對比較保護,譬如:行人>慢車>機動車>小型車>大型車。所以交通標線也是:人行道>斑馬線>慢車道>快車道>快速道路。
總之強勢的就是要禮讓弱勢的。既然法律上給弱勢這麼多保障,那弱勢的也要懂得保護自己,所以曾經行人誤闖快車道被撞死,被判百分百責任。因為法官認為行人闖快車道,等於心態上有自殺傾向。但一般來說還是同情行人,所以大部分還是勸駕駛人放亮眼睛,否則用過失傷害定罪是可以的。
道路使用上,不管慢車、快車、行人,都有應注意前方狀況的義務。除非意圖自殺,否則每個車禍事故的肇因本來就是因為生理上無法注意避免,因此所謂的「應注意未注意」沒有辦法當作加害人指責受害人的藉口。倒是法官會視情況,譬如加害人非常有誠意道歉、或者被害人要求過多的情況下,法官用此來勸被害人讓步。所以肇事者的態度很重要,如果沒有悔意,法官就不會幫你用這句話說情。
交通事故的肇責比例不是依據什麼「應注意未注意」、或者「撞人就是不對」這種籠統觀念判定。是依據路權,以及雙方違規的多寡來判定。譬如高速公路你被後車追撞,但發現你有喝酒,那你也有責任,因為你可能喝酒導致無法正常駕車,致後車追撞。又譬如你停好車突然開啟車門導致後方機車撞上,你不能怪對方應注意沒注意,如果機車沒有超速,你幾乎要負全責。
總之這一切都是要用路人注意交通規則,了解交通規則,然後讓那些願意遵守交通規則的人可以放心用路。如果行人自以為自己最大,跑到高速公路大逛還得了?如果汽車自以為最小,在快速道路上還用20KM時速還得了?
也許老一輩的駕駛會說:阿規定怎麼變這麼死板,每個用路人自己要懂得變通才對,這樣的玩法會讓人們失去隨機應變的能力。我只能說的確,甚至希望所有用路人像機器一樣,不准偏離交通規則的設定。換個角度想,如果用路人都按照機器設定的前後順序以及速度行駛,那就不會有搶快、怠慢、違停這些失誤,也就可以杜絕交通事故。
沒有失誤,就沒有事故,所以交通事故要比的是誰失誤比較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