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意見
只是,徵求這要做什麼呢?
台北地檢署已經在偵辦這案件
也代表此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偵查不公開之原意,是基於〔無罪推定〕及〔被告名譽〕等原則的保護,在案情尚未明確之前,有必要採取不公開方式進行。
很多網友提到下次要是自己被打的時候也希望有熱心的第三者提供證據,沒錯我也希望。
但是是提供給檢察官作偵辦案件的證據還是提供給公眾做公審?
同時我也希望如果有一天我被當作犯嫌疑人的時候,在沒有被定罪前大家也可以用"無罪推定"的觀念來看待我。
我一直就不喜歡這些貌似囂張、炫富的藝人。但這和我以無罪推定原則看待每個人是沒有關係的
我的煩惱與速度成反比 http://porsche0806.pixnet.net/blo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