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晚上更新版~~~徵求Makiyo事件當晚,有拍到事發經過更清晰的行車紀錄器影像檔

"只"能隨著放出來的消息起舞(還真可憐)

樓主做的事是對的,但就算拿到了,又能反映多少出來,這又是一個問題

台灣人民的自尊心,加油~!!
就算有也是交給警察單位還是民意代表吧?
交給個在網路上毫不相認的人不會很奇怪嗎?萬一日後因為這影像出了料想不到的插曲
誰要來負責?

其實當時發生的情形應該已經很清楚了,
不就是幾個喝酒的男女在鬧事,
台灣每天發生不知多少件(大多沒人關心),
只是這次犯錯的人是個愛說大話愛說謊的B咖女星罷了,
雖然很可惡,
但是嗜血的媒體帶動一堆"熱心的"民眾一起追打,
要讓他們死無葬身之地,
司法還沒制裁,
私刑已經不斷出手,
這就是正義!?
還是社會、族群仇恨的移轉和強化?
真希望這樣窮追猛打就可以讓真相更露骨、社會更祥和、生活更安心。
請在現場的目擊者去做證也不錯
照影片看來應該目擊者不少
有的話就po上youtube
讓大家來好好辨識一下
那日本黑道後台應該很硬
想辦法要壓下來
還好台灣的行車紀錄器夠多
這行車紀錄器才是人間十大暗器之首阿
恩 影像檔你要花多少錢買?
hero168168 wrote:
請熱心提供一下
技嘉 5670 512 HM 1G , 210 512 TC 1G 這種混淆消費者、不老實的廠商,我唾棄你 2010/09/28
superior1753 wrote:
你是檢察官還是家屬??否則這關你譬事??...(恕刪)


大家要的是真相!!!
唯有更多的客觀證據,才能讓事實還原

wessley wrote:
我明明看到兩個不知明...(恕刪)


兩部影片可以交叉比對。

確認身分後,只需要再確認動作即可還原當時事發經過。
樓主在這邊徵求事證影像
我沒有意見

只是,徵求這要做什麼呢?

台北地檢署已經在偵辦這案件
也代表此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偵查不公開之原意,是基於〔無罪推定〕及〔被告名譽〕等原則的保護,在案情尚未明確之前,有必要採取不公開方式進行。


很多網友提到下次要是自己被打的時候也希望有熱心的第三者提供證據,沒錯我也希望。
但是是提供給檢察官作偵辦案件的證據還是提供給公眾做公審?

同時我也希望如果有一天我被當作犯嫌疑人的時候,在沒有被定罪前大家也可以用"無罪推定"的觀念來看待我。

我一直就不喜歡這些貌似囂張、炫富的藝人。但這和我以無罪推定原則看待每個人是沒有關係的
我的煩惱與速度成反比 http://porsche0806.pixnet.net/blog
台灣人...多數都害怕事後被報復或算帳...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居多..

但說台灣法律會保護人民...說真的,很多人都不太相信...若能保護,那怎麼還那麼多人怕被算帳呢..

所以,要出來做証人的...忠義人士...多半抱著必死決心才會挺身而出...

不然...難保他日後會怎樣...就像被害人家屬也是...雖台灣人都力挺那司機...

誰知道未來會如何...因為司法真的沒辦法百分之百保護到每一個人...不然台灣怎麼會是犯罪的天堂呢..

因為殺死一個人最多關個幾年就出來了...多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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