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您闖紅燈,讓您過還被妳瞪,奇怪吔妳!


max4077 wrote:
斑馬線紅燈,行人不能過馬路。

斑馬線綠燈,車都開始右轉行人一樣沒辦法過馬路。



結論,行人一輩子沒辦法過馬路。

路上白目駕駛太多,怪不得行人。

我在中壢一年多,每個騎車開車的眼睛都長在耳朵上似的

看路邊永遠比看前面的時間來的多,不可思議。


關於此狀況,我想使用汽機車的也有話要說...

照你的說法,其實角色反過來也是通的...

因為都本著行人優先的原則,所以如果車子要右轉或左轉,要等直走的行人走完才能走,但是有的行人又不管車子排了多長,硬是要大爺式走法,有的更白目一點的,還邊走邊打鬧,等人走完,直走的又變紅燈了,一次綠燈有幾台轉的過去?難怪會塞車...

其實改善這狀況的方式很多...
使用地下道、天橋,或者人車分流...這都是方法
這些方式,在台北都看的到...
但是,說真的,有用嗎?
說到底,還是在用路人的腦袋...

有的地方蓋了天橋、地下道,卻發現使用率不高,闖馬路的人變多了,於是就畫了斑馬線
乾脆把天橋放著生灰塵,地下道放著養蚊子...

而人車分流,在理想狀況下也許是個好方法,但實際上...以下是我看到的狀況...
在台北西門町萬年大樓的路口
紅綠燈在綠燈時是給車走的,此時十字路口兩邊的行人號誌燈都是小紅人...
當兩邊的紅綠燈都變紅燈時,兩邊的行人號誌燈也會同時變成小綠人,此時是行人走的...
乍看之下,好像可以解決"車要等人走完才能前進"的問題(車和人角色互換也說的通啦)

但是...有些行人就是好像會認為,紅綠燈和行人號誌燈只要有一個是綠燈,行人就可以過
依我的經驗,除非現場有義交在指揮人車分流,不然那個行人號誌燈就只是個會倒數的霓虹燈而已,連照明的功效可能都不太夠...

所以說...重點還是在用路人身上
不論是不是行人,自己該看哪個號誌,什麼時候該走,自己要搞清楚,並確實遵守號誌
車子禮讓行人,行人儘速通過,也許才是最佳解決辦法...
用路的都是人,機車汽車也是人在開的,不要換了一種用路方式,就換了一顆腦袋...
解決交通亂象,要靠大家來維持...
很多年前我有次騎車..恍神把對方燈號看成自己的...所以明明我綠燈(當時只有我)卻停下來...看到對方變綠燈我就起步....當然這時我其實是紅燈了...雖然說發現早.離車禍還有距離...但是後來我開始注意這件事.....偶爾呢...真的會看到有人這樣!大概半年看到一個吧~佳在都沒事~

悟後起修 wrote:
挖看到這些條例按這樣...挖看到這些條例按這樣推斷汽機車撞到(行人)就算你衰(無論有無違規).....按推論..(行人)不需要等紅燈..(除非有警察在旁)~行人最大..你騎開車就是要認命..撞到就就算你衰(沒長眼)(恕刪)



行車是依照馬路的路況安全為限 不是開車無敵!

記得考題也有: 開車要注意 標示還要 "注意路況"!!!
jpjwang wrote:
行車是依照馬路的路況...(恕刪)



不 不 不

不是開車無敵

是行人無敵..尤其老人(開騎車要以供敬的心態對待老人)

大大別生氣..
上次看到電視有交通大隊的隊長說..行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就是霸王條款...很78的條款)
只要對方在斑馬線上..不論任何情形..你"吻到她"你就完蛋了>"<~~

但是看到影片中的女孩.應該是腿短慢慢走.您就別生氣了
散步中 wrote:
你踩煞車的時候車速應該可能超過時速50公里...(恕刪)


天哪!您真是會看圖「扯」故事,請問您是那位「名嘴」?

您沒看到我一路都是慢速在閃車又閃人嗎?
閃完站在路中的二位女士後,
那麼短的距離加速到時速50,還要煞停,
保時捷也辦不到,您倒底有沒有開過車啊?

您知不知道時速50要多少距離才能煞停?
告訴您:緊急煞車的情況下要22.9公尺
若時速50,等停下來,那位小姐已經倒在對街了,

影片中我有急煞嗎?

如果不懂可參考這裡:
http://0123456789.tw/?p=2448

不懂不要裝懂,見笑死了!

本來不生氣的,真的快被你氣死了!

mobile01cat1 wrote:
開車經過重重障礙來到...(恕刪)

樓主EQ

影片上下搖晃的厲害,行車記錄器沒固定好??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雖然很無言又無奈...

不過也習以為常了......

逆向的闖紅燈的...

防不勝防啊~
mobile01cat1 wrote:
天哪!您真是會看圖「...(恕刪)


幹嘛要見笑?? 不是你貼影片上來讓大家看的嗎?
我也說了行人闖紅燈真的很不好,可是你開快也是影片給我的感覺,
何況你閃過兩個女生後的加速距離45公尺也是由google計算出來,
秒數也是從你的影片擷取下來的,有問題也是你的行車記錄器有問題,
我用編的嗎?有沒有趕綠燈?開多快?什麼時候開始踩煞車這只有你自己知道,
計算出來的距離的確是必須恆速40公里以上,
所以我說應該可能50公里以上,你如果覺誇大那就當40吧,有比較慢嗎?

你自己貼的網址裡的圖,不要你自己看不懂,
車速(公尺/秒)40公里 11.04,煞車距離 40公里 8公尺。

如果你比14:15:03更早踩煞車,只能證明您前面的大腳加速更快。



附上你信任的網頁時間距離速率計算機 的計算結果,不然你又要說我是律師,又說我用編的


Auroras777 wrote:
後來查了一下還真的是...(恕刪)

會有這樣的主張,至少有兩個簡單的理由:
1. 行人機動性差,很可能走在馬路中央時,綠燈就已經結束。
這樣的主張可保護相對弱勢的行人。
實際上,除台北市外,右轉車輛跟行人搶道的情況普遍,途中遇到紅燈的機率頗高。

2. 原則上,駕駛人要盡一切努力避免傷害發生,即使對方違規。
行人闖紅燈,但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這與行人隨意違規穿越馬路不同。
比如:若行人違規穿越有植栽之中央分隔島被撞,這時駕駛人就容易主張已經盡到注意義務。
但若行人違規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撞,這時駕駛人主張已盡注意義務就很難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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