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檢舉違規的計程車,憑這張照片難道不夠力嗎?

舉證闖紅燈要動態圖,至少要前後兩張(如闖紅燈照相),只有一張照片很難"證明"他是越線.

換成你是警察,可以隨便依一張照片就開單嗎?!大家現在都會藉由媒體來擴大警察亂開單.
自然,警察也會小心斟酌"事證",只要有不符合者,通常就是不予告發開單.

現在大家也都會申訴,若不足者自然是無法成立,結果就是浪費公帑於書信往來.

Mr.JMH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1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不曉得樓主以手持方式使用裝置拍下這張照片時,是不是違反這條例
...(恕刪)

請快去檢舉樓主
照片中要有樓主的車號跟違規事實
就可以告發
鐵馬豬 wrote:
如圖,是我在楊梅市梅...(恕刪)

簡單來說:這個政府一定要有人因為這樣出事了,
警察才會介入去管,就好比菲律賓工務船事件!

fanrien wrote:
看起來不像是行車紀錄器拍的
想檢舉就裝一台

我檢舉都是用連續圖片,100ms~500ms一張,連續十幾張二十幾張,證據力才夠
這只有單一一張,實在...說不過去

521檢舉一個直行車道左轉的
警察大人回答的才讓我傻眼
----------------------
您好: 有關 您102年05月21日檢舉交通違規乙節,經本局查處,茲答覆如下: 一、經本局依據 您所提供的疑似違規自小客(車號:????-??號)照片檔,經查該路口(大中一路與鼎中路口)交通大隊逕舉組已架設固定式違規照相機,且該處照相機均正常運作中,為避免複舉發造成民怨,本案將先不予舉發為宜。 二、為能有效即時取締違規行為,倘 您發現違規情事,請即逕撥打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系統110或三民第二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07-3814093),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熱心,特此申謝 。 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黃茂穗敬覆
...(恕刪)

f大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是你最好的朋友
很多原本不過的案子
寄去那邊
就過了
很神奇

我遇過最讓人傻眼的承辦員警坦護違規人的理由
"因為當時是下班時間 車流壅塞 所以違規不予舉發"
夠屌

太讚啦~~過兩天再檢舉一次~~~謝L大~~

linpredator wrote:
f大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是你最好的朋友
很多原本不過的案子
寄去那邊
就過了
很神奇

我遇過最讓人傻眼的承辦員警坦護違規人的理由
"因為當時是下班時間 車流壅塞 所以違規不予舉發"
夠屌

linpredator wrote:
如果只有這張照片的話...(恕刪)


之前不是有新聞,機車女騎士後輪超過停止線就算闖紅燈了?

交通規則還會因取締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嗎?
或許十秒前有台救護車經過 小黃閃到一邊讓他過呢??

如果一張照片就能舉發 那真的讓他過的車主不就很嘔
雖然最後不會罰錢 但還是要自已跑行政程序啊
所以才需要多張照片 來舉發


立場很好 但方法錯了

ps 我就是因為這種照片被舉發了二三次 不過只要記好時間地點 可能的話連車牌都記下
一切都好辦

一切都是官方的說法....
要不要辦而已......
因要處理這類案件不太好辦理......所以一般他們都這麼回文的
我想....

在這張照片裡面還有另外一個重點

想先請問版大

您是用何種器材拍攝照片的????

說明一下 免得被誤會.....
只有一張照片是檢舉不過的
必須要有連續照片或影片才能證明
因為也許他看到黃燈急煞所以停在斑馬線
也許他要讓救護車
也許.......
所以警察會要求需要有連續的照片才能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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