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eagle wrote:
合法!動力未達0.5...(恕刪)
應該不對吧
電動輔助自行車,有腳踏板,帶有電源
利用人力為主要動力來源並配合電動馬達輔助動力
腳踩才能行走之自行車。需經型式審驗合格
粘貼帶有黃色閃電合格標章後,才得行駛道路。
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第69條之1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沒黃色閃電合格標章都算拼裝車吧
而且如果滿大街,都是電動輔助自行車
不要說放寬規定,還會定新法嚴格規定加取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