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一邊去 wrote:
司馬昭之心
用在你身上不是剛剛好而已
人家怎樣說真的不關你的事
要擔心車主會比你們這些非車主更擔心
至於你們這些非車主擔心這些到底用意為何?
五個字---司馬昭之心
閃一邊去 wrote:
我沒有說過弄壞不用賠償啊,弄壞人家東西,賠償是天經地義
至少我租相機,租油車,弄壞什麼東西至少有個底,沒有底至少有市面行情可以問
...(恕刪)
ukj2621004 wrote:
如果查證不屬實,"江霈"屬於毀謗罪,依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如果查證不屬實,"閃到一邊"屬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此外,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者,依同法第37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亦負有刑事責任,故倘認他事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而欲追究其刑責,得於告訴期間逕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均有判例,自己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