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長類 wrote:
是的, 除非簽約本人是受脅迫的情形下或是合約內容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 否則簽了就算數!
當然廠商可以開天價的賠償呀! 但消費者買不買單又是另一回事, 進到訴訟程序後, 廠商仍得舉證賠償金額是合理的!...(恕刪)
你這個說法我認同
問題就是有人說合約再怎麼不合理,簽了就是簽了,沒得談,無轉圜空間,除非廠商佛心,不然法官也是照合約內容判
dennis10 wrote:
當然不是...有興趣麻煩去看看一些法院判例好不好?
某些常見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已經諸多的法院判決認定為無效,茲舉幾個例子供讀者參考:
電話卡為消費者預付一筆金額購買卡片,於該金額內可使用電話通信服務。以往曾經有業者就電話卡設定使用期限,亦即超過期限者,縱尚有餘額亦無法使用,此業經法院認為無效。
租賃合約中,無視於實際上有無需要,硬性規定須於一定之期間(例如每三年)粉刷所有的牆壁,此規定亦經許多法院認為無效。
期間為二年以上之繼續性合約(如電信服務等),到期自動延展超過一年者,其終止合約之通知須於到期日前超過三個月之期間提出者,許多法院判決認為無效。
定型化契約條款於日常生活交易中被廣泛的利用,惟縱有「白紙黑字」之記載,亦不是寫了就算數;倘遇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條款,消費者並非一定要照單全收。故消費者更須多加注意,以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都可能是消費者,基本的法學素養要有,好不好?(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