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b6116 wrote:
對於這件事來說,那篇文章像放屁。
我不懂為什麼有人爭取消費者的利益會被罵到臭頭?
...(恕刪)
先不管那篇是否是事實
在這件事情上 Google的處理是有所不當, 但我也沒對北市府有太多讚賞
消費者的利益???
我不認為七天一定退款是什麼真正的[消費者的利益]
北市法規處只是做了一件看似討好的事.
軟體七天退款看似消費者賺到..
若這不合時宜的規定造成台灣合法軟體的萎縮..軟體開發者的收入受影響..或合法軟體售價調高.
..影響到的是誰...還是消費者啊
但這就不是北市法規處在意的囉
過度的[爭取消費者的利益]...其實最後受害...還是消費者
我認同應該要有適當退費機制..但七天內一律退費..這只是本位主義, 偷懶,諂媚又短視的做法!!!
這就是有多人罵的原因!
因為有些軟體是有時效性的
這種情況有點像到電影院看了一部電影
若不是因為技術上造成的問題影響消費這觀賞
消費者總不能因為電影「不好看」而要求電影院退費
但我又認為這不可一視同仁,
若是產品瑕疵造成的使用者權益受損(例如本來用的好好的,某天忽然無法變得無法使用了)
我認為則不應該有期限限制,依持有的時間長短和狀況給予使用者合宜的補償(未必一定是全額退)
這些都是制度上的問題與瑕疵
但是真正的問題我想不在於制度,因為制度好改
確切的問題在於「人」,若是仍有許多破壞大多消費者權益和信用的人存在,光有制度很難讓大家滿意
lb6116 wrote:
我不認為是這樣,7天...(恕刪)
C'est La Vie! 法文「這就是人生啊!」
但當你真的與Google有生意往來
一旦發生問題
你真的會吐血
例如
當花錢使用adword服務
發生爭議需要退費時
Google在台灣所登記的分公司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GOOGLE INTERNATIONAL LLC」
高薪聘請的律師團
會在法庭上
反覆不斷的跟法官說:
「科高公司不是Google台灣、科高公司不需為Google台灣的行為負責、你告錯人了,你如果想要告Google台灣,請到美國去告…」
(撇得一乾二淨、講得順到不行)
奇怪的是
科技界都知道Google在台灣的分公司就是科高公司啊~
而且在台灣拉廣告業務時
都是由科高公司出面
怎麼敢說科高公司與Google台灣沒有關係呢~?
連法官也聽不下去
而這時候
科高公司就會搬出典型的說法:
「我們科高公司只是代理Google在台灣的廣告業務,至於Google其他的服務,我們一概沒有決定權,要由美國總公司說了才算數」
講白一點就是說:
賺錢的時候我就是Google
要負責的時候我就不是
若要告我
請去美國提告
以上說詞
在法庭上對付小老百姓綽綽有餘
僅第一道門「如何證明科高公司就是Google台灣」就難以突破
不得不說是非常棒的訴訟策略
但如今碰到當官的
這種訴訟策略就踢到鐵板
細心的網友一定會覺得奇怪
新聞稿中有這麼一段話:
「Google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市府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依法開罰。」
為何是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呢?
為何不是由Google台灣(或科高公司)與市府協商呢?
據此可推測
Google台灣(或科高公司)應該又是搬出同樣說詞:
「科高公司不是安卓市場、你罰錯人了、科高公司對安卓市場政策沒有決定權」
然後由美方人員致電
以此顯示美國Google總公司才有決定權
(演全套)
換句話說
「要罰你去美國罰」
(還真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