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我想請問一下
上山挖苔蘚植物不知會不會違法@@??
可疑又謎樣的貼布 wrote:
上山挖苔蘚植物不知會不會違法@@??...(恕刪)

闖紅燈沒被拍到、沒被當場抓到,您會到警察局自首嗎?
在台灣所謂"違法"是被檢舉、被抓到才叫做"違法"!
剩下的就是道德良心問題而已!
我的Mobile01文章列表:http://www.mobile01.com/userinfo.php?id=1207627 有事歡迎私訊!
那我登山摘了野生的水果吃也違法了
不要太離譜個人認為都還OK
這分幾個層次

如果是私有林,便必須取得所有人同意,如果沒有,就是用民法來處理

如果是在國有林,分兩個層次。在國家公園內以國家公園法處理。在國有林以森林法處理。

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如果從法律觀點 拿了不屬於自己的 又沒有許可 當然不行


在國家公園內是一定不行
其中比較國家公園法和森林法的刑度去看
森林法嚴重多很多

其中關鍵在 森林主、副產物 怎麼認定

著名案件是司馬庫斯的櫸木風倒木處理案

至於苔蘚... 算森林副產物否? (廣義當然算 執行上通常以賣不賣錢來衡量)

執行的情形...那 W兄 已經回答

大家參考參考

相關論文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909/6/57015106.pdf
森林法刑事制裁之適用問題
看 51頁



--------------------
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第五十二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其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滅、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wahaha-tw wrote:
這分幾個層次

如果是私有林,便必須取得所有人同意,如果沒有,就是用民法來處理

如果是在國有林,分兩個層次。在國家公園內以國家公園法處理。在國有林以森林法處理。

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如果從法律觀點 拿了不屬於自己的 又沒有許可 當然不行


在國家公園內是一定不行
其中比較國家公園法和森林法的刑度去看
森林法嚴重多很多

其中關鍵在 森林主、副產物 怎麼認定

著名案件是司馬庫斯的櫸木風倒木處理案

至於苔蘚... 算森林副產物否? (廣義當然算 執行上通常以賣不賣錢來衡量)

執行的情形...那 W兄 已經回答

大家參考參考

相關論文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909/6/57015106.pdf
森林法刑事制裁之適用問題
看 51頁



--------------------
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第五十二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其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滅、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超認真
wahaha-tw wrote:
這分幾個層次

如果是私有林,便必須取得所有人同意,如果沒有,就是用民法來處理

如果是在國有林,分兩個層次。在國家公園內以國家公園法處理。在國有林以森林法處理。

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如果從法律觀點 拿了不屬於自己的 又沒有許可 當然不行


在國家公園內是一定不行
其中比較國家公園法和森林法的刑度去看
森林法嚴重多很多

其中關鍵在 森林主、副產物 怎麼認定

著名案件是司馬庫斯的櫸木風倒木處理案

至於苔蘚... 算森林副產物否? (廣義當然算 執行上通常以賣不賣錢來衡量)

執行的情形...那 W兄 已經回答

大家參考參考

相關論文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909/6/57015106.pdf
森林法刑事制裁之適用問題
看 51頁



--------------------
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第五十二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其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滅、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超讚的~~~
五分獻上~~~

看來因該連山上路邊磚、瓦上的青苔都不能採了~~~

wahaha-tw wrote:
這分幾個層次

如果是私有林,便必須取得所有人同意,如果沒有,就是用民法來處理

如果是在國有林,分兩個層次。在國家公園內以國家公園法處理。在國有林以森林法處理。

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如果從法律觀點 拿了不屬於自己的 又沒有許可 當然不行


在國家公園內是一定不行
其中比較國家公園法和森林法的刑度去看
森林法嚴重多很多

其中關鍵在 森林主、副產物 怎麼認定

著名案件是司馬庫斯的櫸木風倒木處理案

至於苔蘚... 算森林副產物否? (廣義當然算 執行上通常以賣不賣錢來衡量)

執行的情形...那 W兄 已經回答

大家參考參考

相關論文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909/6/57015106.pdf
森林法刑事制裁之適用問題
看 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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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第五十二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其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滅、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太厲害了 !!

小小貓狗最厲害的就是成群結隊的去探險 !! ⊙_⊙

wahaha-tw wrote:
這分幾個層次如果是私...(恕刪)

嗯, 所以也不能吃葡萄亂吐葡萄皮,隨地大小便,如果沒有就要塞住,不然就會被罰了.
那我登山摘了野生的水果吃也違法了
不要太離譜個人認為都還OK
-------------
yes, 因為如果是在私人地就是偷竊.
國有地,就等林務局來抓.

基本上不要太白目, 偷偷做,基本上是沒人會扒. 除了在天龍市. 全天龍國中,天龍市的人最會扒.
哇~ 好詳細的法律規定~

以前小時候去爬山(其實只能算健行),許多銀髮族會去山上採野菜、甚至新聞裡還有上山採藥的~
看來都犯法了~

或者去獵飛鼠、或其他野味...不知道會不會一樣犯法~
(還是植物不行,動物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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