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我想請問一下
上山挖苔蘚植物不知會不會違法@@??
如果是私有林,便必須取得所有人同意,如果沒有,就是用民法來處理
如果是在國有林,分兩個層次。在國家公園內以國家公園法處理。在國有林以森林法處理。
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如果從法律觀點 拿了不屬於自己的 又沒有許可 當然不行
在國家公園內是一定不行
其中比較國家公園法和森林法的刑度去看
森林法嚴重多很多
其中關鍵在 森林主、副產物 怎麼認定
著名案件是司馬庫斯的櫸木風倒木處理案
至於苔蘚... 算森林副產物否? (廣義當然算 執行上通常以賣不賣錢來衡量)
執行的情形...那 W兄 已經回答

大家參考參考
相關論文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909/6/57015106.pdf
森林法刑事制裁之適用問題
看 51頁
--------------------
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第五十二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其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滅、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wahaha-tw wrote:
這分幾個層次
如果是私有林,便必須取得所有人同意,如果沒有,就是用民法來處理
如果是在國有林,分兩個層次。在國家公園內以國家公園法處理。在國有林以森林法處理。
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如果從法律觀點 拿了不屬於自己的 又沒有許可 當然不行
在國家公園內是一定不行
其中比較國家公園法和森林法的刑度去看
森林法嚴重多很多
其中關鍵在 森林主、副產物 怎麼認定
著名案件是司馬庫斯的櫸木風倒木處理案
至於苔蘚... 算森林副產物否? (廣義當然算 執行上通常以賣不賣錢來衡量)
執行的情形...那 W兄 已經回答
大家參考參考
相關論文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909/6/57015106.pdf
森林法刑事制裁之適用問題
看 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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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第五十二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其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滅、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超認真
wahaha-tw wrote:
這分幾個層次
如果是私有林,便必須取得所有人同意,如果沒有,就是用民法來處理
如果是在國有林,分兩個層次。在國家公園內以國家公園法處理。在國有林以森林法處理。
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如果從法律觀點 拿了不屬於自己的 又沒有許可 當然不行
在國家公園內是一定不行
其中比較國家公園法和森林法的刑度去看
森林法嚴重多很多
其中關鍵在 森林主、副產物 怎麼認定
著名案件是司馬庫斯的櫸木風倒木處理案
至於苔蘚... 算森林副產物否? (廣義當然算 執行上通常以賣不賣錢來衡量)
執行的情形...那 W兄 已經回答
大家參考參考
相關論文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909/6/57015106.pdf
森林法刑事制裁之適用問題
看 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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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第五十二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其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滅、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超讚的~~~
五分獻上~~~
看來因該連山上路邊磚、瓦上的青苔都不能採了~~~
wahaha-tw wrote:
這分幾個層次
如果是私有林,便必須取得所有人同意,如果沒有,就是用民法來處理
如果是在國有林,分兩個層次。在國家公園內以國家公園法處理。在國有林以森林法處理。
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如果從法律觀點 拿了不屬於自己的 又沒有許可 當然不行
在國家公園內是一定不行
其中比較國家公園法和森林法的刑度去看
森林法嚴重多很多
其中關鍵在 森林主、副產物 怎麼認定
著名案件是司馬庫斯的櫸木風倒木處理案
至於苔蘚... 算森林副產物否? (廣義當然算 執行上通常以賣不賣錢來衡量)
執行的情形...那 W兄 已經回答
大家參考參考
相關論文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909/6/57015106.pdf
森林法刑事制裁之適用問題
看 51頁
--------------------
國家公園法相關條文為第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相關條文為 第 五十二 條
第五十二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其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滅、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太厲害了 !!
小小貓狗最厲害的就是成群結隊的去探險 !!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