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有些[法律層面上]會碰到的[窒礙難行]的地方,一樣會有例外或除外條款或規定的設計!!
沒有一個法律名詞,可以適用在任何角度,
殺人罪的判定,也都還有[自我防衛]的例外考量點哩!!
定型化契約應該不可能適用在,所有相關貿易行為?? !!
定型化契約也不可能限制所有有金錢交易行為的地方??
至少定型化契約這幾個字,不可能適用在醫療業上面吧??
醫療行為同樣包含了金錢交易在裏面,
但絕對沒有人會把定型化契約這幾個字[規範]在醫療行為裏面!!
登山活動的[施行步驟]絕對不同於,很簡單的銀貨兩訖的簡化交易行為,
若只是簡單想用定型化契約,就打死所有可能會牽扯到金錢交易行為的任何動作,
那只會把人逼得更[錙銖必較]而已!!
法律不可能用寫得條文,就能包含所有將來可能發生的未知狀況,
如果硬要奢求,拿已知的法律條文來適用將來所有狀況,
法律以後就不需要增補增修了??!!
當然是不可能的事情!!
NO PAIN , NO GAIN.
vicottfg wrote:
唯我有詢問過觀光局該行業是否適用於該合約,答案是「適用」!
何以適用呢?有幾個依據,1.安排行程 2.安排食宿 3.安排車輛 ,有涉及這些業務
均適用「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這麼說, 自組隊也有涉及上述業務,不就也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很多登山社都没有登記公司行號, 根本不像一般旅行社有保證金, 不遵守會被罰錢,
他們大可以告知消保官是自組隊, 你能怎麼樣?
vicottfg wrote:
總之台灣是
個法治的社會,一切仍要依相關的規定辦理!
相關規定並没有強制這一塊, 就像是自組隊一樣, 個人不能去是不會退費的.
你的相關規定, 是你自己個人認為.
有時間你就找消保官幫你吧~
你再去看看定型化契約書上有寫"若能舉証已支出費用, 不適用上述退款比例"
所以我相信你花時間也拿不到什麼便宜.
vicottfg wrote:
嚮導有無合併這我未詢問過友人,所以我是不會打上來,而車輛的問題是登山社方面一開始和我說
要再一個人退出行程才可能減少車輛,是事後詢問成行的友人才知道有併車!
沒問過、沒確認過的事我是不會亂說,所以也請你別再用如此懷疑的態度來質問我
無聊, 你一開始就可以說有併車的事啊,你一開始打文章時不就早就知道了嗎?
先說要多一台車, 被問了再說有併車, 再說不要質問你.
況且, 併車也許是剛好又有人退團, 登山社搞不好損失了兩個人的錢.
他們能不能併車, 是他們的事. 以没併車最糟糕的情況扣你的錢, 本來就合理.
vicottfg wrote:
最後一提,野訊即是依定型化契約辦理,並另有「登山旅遊專案」與前述合約併行,
其他人都講了, 你只適合去參加野訊, 去吧~~
千萬不要參加其他登山社, 拜託了.
1.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這只是主管機關給民眾、旅行社訂約的參考,並非雙方當事人的合約,並無法律效力!!!
除非你們當初訂約時雙方是拿上開契約書當作合約,才能當作是你們的契約,也才能根據上開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主張權利。
2.登山社,雖無旅遊業營利登記什麼的,但
民法規定514-1條規定:「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
所以既然提供上開服務而營業(利),就是旅遊營業人。這樣的契約就是旅遊契約。
3.樓主參加的登山行程,相關爭議,就應該按照當初雙方約定的契約,不是按照「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如果契約沒約定到的部分,那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第 514-9 條
(旅客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4.不管登山社團有什麼特別習慣或慣例,並非所有參加的民眾都是老手,都會知道。至少事前應該讓參與的民眾知道,也應載明契約。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就請按照法律規定囉....這種情況下提前解約,勢必會扣除相關必要費用,是3成、5成,我不知道。但絕對不可能完全不退還!
一些法律意見,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