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政府若通過禁止獨攀,合歡群峰會排除在外嗎?科科
所以山難救援制度問題只拿地方單位開刀根本就是開錯刀了
制度面上的缺失,難道其它縣市就沒問題了嗎

縣市交界模糊的地帶
該由誰來扛責?

壓力鍋 wrote:
質疑登山者為什麼不...(恕刪)


大家都是被新聞標題帶了風向,
制度面真的要靠民意形成壓力才會去被改變,
偏偏民意很容易被新聞標題帶風向,
法官也只能提告的內容和對象去判,
大家只看到國賠不爽,問題就永遠不會改善,
因為公務機關是不會主動自我改善制度的,尤其是跨部會的問題…
Visitante wrote:
政府若通過禁止獨攀,合歡群峰會排除在外嗎?科科



為百姓安全著想

政府只能忍痛永遠封山了

神經病政府,問題出在哪?不會看看膝蓋喔,自己膝蓋笨就禁止獨攀
來看林北的膝蓋都比你們這些政府腦袋還靈光.

sakakisakura wrote:
神經病政府,問題出...(恕刪)


他就是頭腦比你靈光才會這樣做,人人都會自危人人都會自保,你不會嗎?我會......
所以手裡有權的人就會用最簡單的方式去處理---禁止,開罰....
定法規建制度曠日廢時不小心還要負責任,它們是一群智商都不低甚至高過一般人會不知道嗎?

台灣山野開放除非救難無責自負風險先立法通過......不然永遠不可能達到......
台灣救難無退場機制建立這個紛爭永遠是無法停止的,如張媽媽跟黃爸爸這般的人也不會不在出現啦!
CHENCHIUTW
北院101重國30判決書裡面是這樣的:
一、【法院指責第一線人員未確實搜索】
(八、(四)、3、末段)
黃國書進入水管路後約莫一小時路程,即發覺單人行經之蹤跡,並循跡尋獲張博崴大體,南投縣消防局指揮之搜救人員行經同一路線卻無所獲,足見南投縣消防局當日派出之搜救人員,或『未確實搜索』,或所為敘述式回報有所誤差。

二、【原告這麼主張】
(一)林管處應封山,或於山區設路標。
《被告東勢林管處管理之南投縣白姑大山,於921地震後地形丕變,原有登山健行路徑無法通行,山友自行開發之路徑則曲折多叉路,東勢林管處本應封山或於叉路設置明顯標示,惟未為之。》

(二)仁愛警分局違法核發入山許可證
《南投縣警局仁愛分局原應以張博崴未依規定提出登山計畫及路線圖,否准其入山,惟卻違法核發入山許可證予張博崴准其進入登山。》

壓力鍋 wrote:
質疑登山者為什麼不風險自負,出事總是要找政府負責的人,可以去查查各縣市山難搜救的SOP,一開始都是明訂主管機關為消防局。只要一接受報案,所有權責都有消防局接手。既使登山者家屬不想麻煩公家資源,想自行找民間專業團體搜救也不行。民間的搜救團體只能聽消防局的指揮協助搜救,沒叫你來你就不能動、叫你搜A區你就不能搜B區。既然權責一把抓,那任務執行有缺失不找你找誰?...(恕刪)


你內行的!

壓力鍋 wrote:
....民間的搜救團體只能聽消防局的指揮協助搜救,沒叫你來你就不能動、叫你搜A區你就不能搜B區。...(恕刪)


那張媽媽自費找山青違反政府規定,自費找黃先生違反政府規定,你的說法好奇怪。判決書裏寫民間救援團體做證消防局沒有協調搜救路線(雖然有協調他們來救援),消防局負責指揮協調救災是政府機關間開會決定的(當然上級壓著下級幹),消防法是規定各級消防機關要設救災指揮中心。
jhu88 wrote:
那張媽媽自費找山青...(恕刪)

在各縣市的山難搜救標準作業程序中有提到:
「若有事故家屬及其他相關人士欲參與搜救者給予切結」
張媽媽在消防局搜救任務未結束前自費找山青參與搜救如果經主管機關認可當然可以,但也是要受管制。而找黃先生發現到博崴的遺體是很多天之後,好像是搜救任務結束了。
另外,在「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也有提到:
「第十一條 協助救災工作應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揮,不得單獨為之。」
所以民間搜救人員的行動是受主管機關管制指揮確實法有規定。至於您提到的"消防局沒有協調搜救路線",為什麼會這樣那要問南投縣消防局不是問我。
另外補充新近找到的資料,在2009年消防署即有委託民間登山團體(竟然還是我參加的登山社團)進行山難搜救體系的研究
山區緊急救援體系檢討與建議之研究
其中除了有分析及檢討國內的救援體系,也有比較他國的山域救難制度。那時就有建議因為山難搜救的專業性及高難度,應以民間專業團隊為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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