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指責第一線人員未確實搜索】
(八、(四)、3、末段)
黃國書進入水管路後約莫一小時路程,即發覺單人行經之蹤跡,並循跡尋獲張博崴大體,南投縣消防局指揮之搜救人員行經同一路線卻無所獲,足見南投縣消防局當日派出之搜救人員,或『未確實搜索』,或所為敘述式回報有所誤差。
二、【原告這麼主張】
(一)林管處應封山,或於山區設路標。
《被告東勢林管處管理之南投縣白姑大山,於921地震後地形丕變,原有登山健行路徑無法通行,山友自行開發之路徑則曲折多叉路,東勢林管處本應封山或於叉路設置明顯標示,惟未為之。》
(二)仁愛警分局違法核發入山許可證
《南投縣警局仁愛分局原應以張博崴未依規定提出登山計畫及路線圖,否准其入山,惟卻違法核發入山許可證予張博崴准其進入登山。》
jhu88 wrote:
那張媽媽自費找山青...(恕刪)
在各縣市的山難搜救標準作業程序中有提到:
「若有事故家屬及其他相關人士欲參與搜救者給予切結」
張媽媽在消防局搜救任務未結束前自費找山青參與搜救如果經主管機關認可當然可以,但也是要受管制。而找黃先生發現到博崴的遺體是很多天之後,好像是搜救任務結束了。
另外,在「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也有提到:
「第十一條 協助救災工作應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揮,不得單獨為之。」
所以民間搜救人員的行動是受主管機關管制指揮確實法有規定。至於您提到的"消防局沒有協調搜救路線",為什麼會這樣那要問南投縣消防局不是問我。
另外補充新近找到的資料,在2009年消防署即有委託民間登山團體(竟然還是我參加的登山社團)進行山難搜救體系的研究
山區緊急救援體系檢討與建議之研究
其中除了有分析及檢討國內的救援體系,也有比較他國的山域救難制度。那時就有建議因為山難搜救的專業性及高難度,應以民間專業團隊為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