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之構成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二)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請求國家賠償時應注意之事項:
(一)主張有請求之事實、證據及其間之因果關係,宜詳細敘明與蒐證。
』
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被告複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陳楷仁律師
林經洋
常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國賠案不是你提了就可以輕鬆搞定的東西...你要負責舉證!
很多人都未審先判...聽到"國賠"兩個字就抓狂...
事實是怎樣根本不重要!
需不需要改進也不重要!
反正人家就是辛苦啦!
一整個鄉愿...進步的可能性完全被抹煞!
電視節目中舉例說,有人溺水了,派一群只會憋氣游20公尺的人去搜救,
這群人辛苦嗎?超辛苦!搞不好還會溺水!但有成效嗎?微乎其微...
有改善的空間嗎?有!肯定有~~~ 不管是派更厲害的人或更專精訓練幾個人都會有成效~~~
那要改善嗎?不要!他們都這麼辛苦了,改善啥不就是抹殺他們的努力!?
挖靠...天曉得那群人多想改善...多想從這池水中脫離...
結果鄉民在喊不要不要你們是對的...繼續推他們下水.....真是見鬼了...
另一件事情就是,張博威太小看大自然了....所以他付出了他的代價....無庸置疑的。
但他做的事情跟救援過程、救援制度根本兩回事。
不管是通緝犯或柯文哲在大樓上喊著要跳樓自殺,警消要做的事情都是一樣的。盡力的救下來。
你可以賭爛為什麼通緝犯還要救?但不用講出來,白講的....
這次的判決書應該要下周才能在網路上查到,下面是前幾次開庭的裁定事項,
大家可以想想看法院查問了那些問題,原告跟被告是不是都有機會陳述各自的立場?
第二次: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本件所引用之通聯紀錄,並具體敘明如何以該通聯紀錄達到縮小搜救範圍之方法;
被告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應於收受本裁定一週內,陳報全部搜救計畫詳細內容(包含搜救區域研判意見),參與搜救組織(含個人)之全銜、參與期間、參與原因(主動參與或受何人請求參與)、各組織之搜救計畫,並提出標示搜救範圍及發現遺體地點之地圖。
第三次:
被告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應於收受本裁定一週內,陳報地面及空中搜救範圍是否包括
(一)黃國書搜救時所經路線、
(二)黃國書以望遠鏡發現張博崴帳篷時所在之位置、
(三)張博崴陳屍地點?
如已包括,為何未能發現黃國書所發現之張博崴行蹤或其行經之軌跡?
流川 風 wrote:
只是從頭到尾你比較站在家屬沒問題的立場
(恕刪)
我再重複貼一次
1.張生太輕忽獨攀的風險有錯,所以要加強對登山者的教育。
2.國賠與否看法院判決,我贊成依法申請國賠,但也贊成消防局上訴。
3.現有救援機制的缺點要改善,以避免救難單位與家屬的糾紛。
這些我昨天在另一樓就已經提過,你應該要看到才對,
你不能因為我希望健全制度,就認為我認為家屬沒問題。
我一再強調的是,目前只有把制度改善健全才是保護消防人員及家屬的做法。
請注意喔,我所謂的制度改善包括了登山者的責任教育,這就是你說的道德層面。
你呢?除了批評家屬之外,對這件事你希望達到什麼目標,還是罵罵爽就好/
難道制度有錯就代表張生對嗎?
難道張生像你說的沒責任感就代表救援制度對嗎
兩者不能同時成立或不成立?
就算三審判決確定要國賠,也不能否定調張生隻身涉險的錯誤是吧,
哪來合理化之說? 為何你會認為制度有錯就能排除你所謂的道德瑕疵?
流川 風 wrote:
國賠申請是國家賦與...(恕刪)
sean1972 wrote:
沒太多時間筆戰,也避免失焦,我再重複一次我的想法,
如果非關這些我就不再討論了,抱歉。
1.張生太輕忽獨攀的風險有錯,所以要加強對登山者的教育。
2.國賠與否看法院判決,我贊成依法申請國賠,但也贊成消防局上訴。
3.現有救援機制的缺點要改善,以避免救難單位與家屬的糾紛。
僅針對以上三點作回應。
針對這三點:
1.要加強對登山者的教育真的是太對了!
公視我有話要說
37:35那像日本跟澳洲都鼓勵獨攀,因為你有一個冒險的精神代表一個國家的實力
38:02在山林中有四十多萬的原住民,難道原住民每一天都要攜兒帶子的在山上走嗎?
所謂的加強對登山者的教育,為什麼只見張媽媽在不斷強調"獨攀"就是好棒棒,"獨攀"就是正確的
加強教育後要把登山者訓練成,第一座百岳就中橫四辣之首獨攀?
2.完全同意

3.救援機制的缺點要改善很好啊。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覺得,既然是缺點,那就要改善啊!
那這有甚麼好討論的啊?
要討論的是,救援機制有那些缺點?
救援機制的缺點要如何去改善?
為了改善這些缺點我們要付出甚麼代價?
划算嗎?
以下,我想問的是
所以我說那個判決書呢

sean1972 wrote:
我就說了,社會主流意見不一定是對的,社會觀感不佳不是指責人的理由。
由於教育、生活環境使然,
社會上的人有很多非理性的成見,集體錯誤的例子並不鮮見,
小至媽媽嘴事件,大至希特勒的種族屠殺都是
你有沒有辦法在這之中找到個人意見,你可不可以抽離巨觀微觀思考才是重點。
但拜託,不要『圍觀』思考,人云亦云。
所以我要問你,你判決書看了沒?監察院糾正案看了沒?
你的社會觀感不好是指哪一方面的社會觀感,你有概念嗎,還是很模糊?
離題太多,不過我建議你慢下來好好思索這個問題,並整理出一套自己完整的論述。
sean1972 wrote:
你當然可以懷疑,我自己知道有看過就好,要資料還煩您自己去找,也不用提出證據或整理重點給我
sean1972 wrote:
我再重複貼一次
1.張生太輕忽獨攀的風險有錯,所以要加強對登山者的教育。
2.國賠與否看法院判決,我贊成依法申請國賠,但也贊成消防局上訴。
3.現有救援機制的缺點要改善,以避免救難單位與家屬的糾紛。
這些我昨天在另一樓就已經提過,你應該要看到才對,
你不能因為我希望健全制度,就認為我認為家屬沒問題。
我一再強調的是,目前只有把制度改善健全才是保護消防人員及家屬的做法。
請注意喔,我所謂的制度改善包括了登山者的責任教育,這就是你說的道德層面。
你呢?除了批評家屬之外,對這件事你希望達到什麼目標,還是罵罵爽就好/
難道制度有錯就代表張生對嗎?
難道張生像你說的沒責任感就代表救援制度對嗎
兩者不能同時成立或不成立?
就算三審判決確定要國賠,也不能否定調張生隻身涉險的錯誤是吧,
哪來合理化之說? 為何你會認為制度有錯就能排除你所謂的道德瑕疵?
針對你前面所列的三點看法,我沒有反對意見
其它的我沒有回應
我的看法前面都已經說明,暫時沒有要補充的
對於此國賠案的FB發文。
https://www.facebook.com/crocus.alfafa?fref=nf
國賠案南投縣轉移焦點,消防署隔岸觀火喝涼茶
博崴山難國賠一審判決書尚未公告,所有人對法官審判依據,理由都未清楚前,就覺得基層受了冤屈,士氣大為低瀰,
南投縣長挺身而出要替基層討公道,給你鼓鼓掌。
請問縣長是要替誰討公道?是有那幾位基層隊員被國賠起訴?還是這指控指揮不力,
救災體制紊亂的國賠266萬要向那些隊員代位求償呢?否則那來基層受冤屈之理。
針對媒體救災不力的說法,我覺得很對呀!消防缺一萬多人,平均工時每月400小時綁死死,
加上長官這麼喜歡攬非本務勤務,評鑑蘊釀造假風氣,消防署有權無責,消防局有責無權,
你是要基層山難搜救多有力?在現行人力,工時,制度與上位者腦袋綜合效應之下,基層隊員搜救表現無力才是符合邏輯常理的。
其實國賠起訴對象有四個,不僅僅是南投縣消防局而已,
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消防署沒起訴成功,雖然災防法規定的主管機關不是內政部,
但消防署仍為實際主政機關,仍肩負山難搜救制度之擬訂等責任。
監察院針對山難也糾正過,消防署改了沒?我想法院之所以無法追訴署的過失,
乃是地方制度法的劃分將消防署變成一有權無責,消防局有責無權的奇怪現況。
有沒有很熟悉,不只山難,人力問題,制度問題,評鑑問題等署與各局都利用這關係來互相推諉責任。
以這次國賠案被告南投縣消防局為例來檢驗,100年2月27日張博崴發生山難,
那時的搜救與指揮重任大多都落到了仁愛分隊的身上,100年南投縣消防局白皮書資料顯示,
全縣消防人員人數約380人,當年該縣消防人員與縣民人數比約為1:1375(香港與日本約為1:800),
仁愛分隊當年實際員額是11人,每天約6人上班。
到了104年5月消防局又公布了白皮書,全縣消防人員人數下降約359人,
今年該縣消防人員與縣民人數比約為1:1432,仁愛分隊今年實際員額是10人,每天約5人上班。
全縣救護量由21865上升至23541件。當全台消防員平均工時每月400小時,
加上被救災救護備勤、安檢需求、非本務的貓狗勤務綁死在分隊時,能騰出多少小時來用於山難搜救訓練與指揮??
能有奢餘的人力來組成專業搜救隊伍??如同具搜救經驗的民間搜救隊員所說的,搜救是經驗、經驗加經驗的累積,
在現行消防人力未改善且惡化之下,離暑光乍現還很久。
南投縣長,如果你真的有心替基層討公道,先補足人力吧,政府忽視消防投資造成的傷害比博崴媽媽還嚴重。
以現行消防短缺一萬多人的狀況與民間救難組織豐富的能力經驗考量,國家應考慮有計畫的,給予經費,
人事預算的培植專業民間山域救難單位。
甚至是直接專案甄選聘用核心民間專家,搭配參與搜救民間人員任職公司稅制優惠以獎勵之。
消防人力休克短缺現象不僅只使消防局在山難搜救上無力,也讓消防弟兄平日就承受過高殉職風險,
104年1月20日新屋保齡球大火一次6名消防弟兄殉職,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一路陪伴殉職弟兄的家屬,
家屬最大的希望是消防體制能進步、人力、裝備能改善,讓殉職案件就此止住,因為實在太痛了。
對比博崴媽媽希望博崴的死能促成搜救體系的成熟,面山觀念的改進,個人認為是一樣的,
所以我必須對博崴媽媽說,國賠法院不是真正的戰場,博崴媽媽應該比國賠走的更遠,
真正的戰場是在縣長室與議會,如何讓大多數民意認同消防、救難團體、登山與搜救的種種問題,
並迫使議會在預算分配結構上做出相對應的改變,這將是另一挑戰,我也需對消防隊員說,
博崴媽媽也不是敵人,真正的敵人是你自己,繼續默不作聲,不敢爭取自己權益,
消防署會繼續裝聾作啞,哀哭的,就是殉職學長的家屬。
消防改革是什麼呢?就是改變上位者的思考與決策,就是改變相對應的預算結構,這些都需要你站出來改變與施壓。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理事 王炤程 敬上
不解為何家屬要用手機定位這件事質疑消防隊不依手機定位找人
依行政程序也是一個月後才拿到資料,當時消防隊也無法立即拿到資料找人
另外,那位NCC官員的話也有問題,什麼打一通電話給電信公司即可拿到資料,這樣電信公司不被告死才怪
以後有心人假冒警方打電話給電信公司就可拿到資料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487765
〔記者林俊宏、劉力仁/台北報導〕張博崴雙親說,透過手機發話的IP值和TA值,再比對基地台位置,可鎖定他們兒子的所在區域,然而他們等到報案後快一個月才拿到這些資料,不但為時已晚,他們感嘆,這些資料取得不難,只要政府主管機關及電信公司點頭,一紙公文就可搞定,可是……
張父說,手機發話IP值是手機與基地台的定位值,至於TA值則是基地台與手機通聯的反射波長值,可以知道通話者與基地台的距離,但在失去通聯的兩天內未申請到,電腦即設定消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官員表示,如果緊急救難需要,家屬報案之後,只要警方、法官或檢察官等具有司法警察權的單位,打一通電話給失蹤者所持手機門號的電信公司,依據經驗及通訊技術,藉由這支手機的通訊紀錄,大概兩個小時之內就可以找到失蹤者手機最後通訊連線的基地台位置,可就近搜索找人,而相關公文都可以後補,不解為何要拖這麼多時間?
但官員也說明,山區的基地台,有時候涵蓋區域半徑長達1、20公里之長,在基地台覆蓋範圍內要精準找到人,還是需要一些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