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7995 wrote:請教各位高手網路上...(恕刪) 不要當主辦不就沒這麼多問題了?我參加網路腳踏車隊也十年了曾經也碰過這類問題玩到最後都不會再想當主辦沒任何好處且吃力不討好 辦不好還被罵翻 參加時說的漂亮說每個人自我注意安全等出事了甚至死亡家屬為了錢才不會管你們當初的口頭協議能告一個算一個這就是人性
簡單提一下別鞭,登山隊員山難遇害,其他倖存被告且成立的...其實還是有的法律上的名稱:保證人地位(登山隊就是其中之一)因為登山隊係為特定目的所組成的團隊,必須互相協助關係是緊密不可分,所以當處於任何情況發生時,其餘成員的行為做法是被期待的被信賴的,他們有作為的義務,所以...他的不作為(例如看他走向嘊邊不拉他、看他掉到水裡不丟繩子)在法律上就具備重要性了。當然不是說同隊很哀會被告,以後登山都一個人去XD
2227995 wrote:萬一有人出事山難死亡或重傷....家屬是告誰?網路上主辦者?名義上領隊?全部一起告?...(恕刪) 看是誰推他掉下山谷就告誰如果是領隊推的當然是告領隊如果是自己踩空掉下去,請問你要告誰?
2227995 wrote:請教各位高手網路上...(恕刪) 是真的缺錢還是朋友太多?那隔壁鄰居小孩約你家小孩一起上學,結果被車撞,你要不要告他家?除非主揪有領隊還是什麼山導資格,如果只是朋友相約,出事還告人....
基本上 在某些情況下 你都自身難保了...更遑論 能協助其他人請參考..攀登南一段被控遺棄山友致死 5隊員無罪2014年12月12日11:56登山愛好者沈姓男子2年前組隊攀登中央山脈最南端高山縱走路線「南一段」,7名隊員中余男因嚴重腹痛脫隊,下山前夕因腹膜炎引發敗血症休克死亡,檢方認定沈男等5名隊友棄余男不顧,涉犯過失致死罪,但高雄地院認為沈男等5人無法預知余男腹痛可能致死,且在通訊中斷及其他隊友受傷情況下,也無力協助余男獲得立即醫療救援,今判5人無罪。仍可上訴。檢方起訴指出,前年1月24日上午,沈男與另5男1女組成登山隊前往岳界統稱「南一段」的關山至卑南主山稜群巒,預定29日在溪南山登山口結束活動,29日清晨5點多,余男因腹痛倒地打滾,只有簡姓隊員一路陪伴,致2人行程嚴重落後,當晚簡男只好先就地紮營休息,沈等5人則置之不理,在前方距離約1小時路程的貨櫃屋紮營休息。30日凌晨3點多,簡、余相繼醒來,因無水可供煮食,無法補充余的體力,簡遂摸黑下山找沈等人幫忙,並在6點多抵達貨櫃屋求救,但沈等人只消極提供止痛藥和水,拒絕折返幫助余下山。上午8點多簡返回找余,余吃完芝麻糊後仍感腹痛無法行走,簡只好下山找人幫忙,於中午12時抵達「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碰到沈等人告知余的情況,沈等人才去六龜分局報案展開搜救,但晚間抵達紮營時發現余男已因十二指腸潰瘍引發腹膜炎及敗血症身亡。沈男等人辯稱該登山隊屬「自組隊」性質,食宿原則上各自處理,登山過程中也不會特意集結,有時前後隊員甚有30分鐘之腳程距離;若隊員自己沒有特意表明,彼此不會注意到其他人的身體情況;余男雖有落後情形,但有登山經驗極豐富的簡男陪同,而余男身體不適情況,5被告是事後才透過簡告知才知道,但當時簡男僅說余男腹痛,無法判定有致死危險。因包括警員、簡男等證人證詞均與被告辯詞相符,法官認為5名被告獲知簡男告知訊息時,頂多僅認知余男有肚痛及身體虛弱情形,5人中亦僅2 人曾與余男一起登山,對余男身體狀況並不清楚,且得知余男不適後,採取措施包括由經驗豐富之隊員即簡男陪同、給予必要之水及藥物,在簡余2人遲未會合時,沈男亦要求其他隊員先下山,自己留在山上等候,均難以認定被告違反基於領隊或登山隊員之保證人地位及所應負之義務,故判5人無罪。(王吟芳/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