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壓反革命」(1951)- 中共沒資格悼念「南京大屠殺」

mangchaocs wrote:
你拿出證據也沒用的。
人家只會無視證據繼續拗。


比方說B搶了A的手機。
第一天,A在第一張紙上寫:“B必須把手機還給A。”(開羅宣言)
第二天,A在第二張紙上寫:“A第一天提出的要求,B必須遵守!”(波茨坦公告)
第三天,B在第三張紙上寫:“B接受A提出的要求。”(終戰告書)
第四天,B簽署一份協議,上面提及“B放棄對手機的擁有權。”(舊金山和約)

那麼當A把四份文件同時提交到法庭時,法庭自然會支持手機是屬於A的,因為這四份文件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波茨坦公告上有中美英蘇四國首腦簽字,終戰詔書上有日本天皇簽字,都是正式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台灣地位未定論”說白了就只把第四份文件(舊金山和約)拿出來想瞞天過海。
問題是就連日本政府都不敢否認前三份文件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這些人繼續拗可以,但如果連日本主子的面子都不顧,那即便是安倍首相,也只能說這些人“一派胡言”了(某些台灣人可以無視前三份文件的存在,安倍首相卻可不敢否認裕仁天皇的詔書)
leung2dodo wrote:
中華民國已經快被民進黨消滅了。


沒有呀,後年我們中華民國還要選總統


leung2dodo wrote:
今年的12月13日,中華民國官方沒有任何悼念南京大屠殺的活動,台媒體也幾乎不提及南京大屠殺。


甚麼叫台媒?是有別於共產黨媒嗎

老蔣時代就沒有在悼念了,扯民進黨有用嗎 要不要跟228一樣放假一天以示慶祝?

老共悼念「南京大屠殺」是為了要借用事件不幸的罹難者來裱國民黨政府的護國無能,有腦袋的都看的出來

老共真心懺悔呀,就悼念「長春圍城」、「南京大整肅」與「天安門大屠殺」x 2 這些自己做的壞事吧

國民黨之所以還像個人樣,是因為還能懺悔228自己所犯的錯誤

坦白說,對於這種假惺惺的悼念會或紀念會,我是覺得除了政治目的,對於受難者根本毫無意義
leung2dodo wrote:
第一天,A在第一張紙上寫:“B必須把手機還給A。”(開羅宣言)
第二天,A在第二張紙上寫:“A第一天提出的要求,B必須遵守!”(波茨坦公告)
第三天,B在第三張紙上寫:“B接受A提出的要求。”(終戰告書)
第四天,B簽署一份協議,上面提及“B放棄對手機的擁有權。”(舊金山和約)


你所舉得例子唯一有國際法律效力的只有舊金山和約,偏偏舊金山和約只說放棄沒說交給誰。無論是荷鄭締和條約、鄭氏致大清國降書順表與日清馬關條約對於主權移轉都寫得清清楚楚誰交給誰,偏偏只有舊金山和約寫得不清不楚。

至於前面三樣在法律上的約束性跟嘴砲一樣,根本毫無約束效力,這三項所有的效力都必須透過第四項的舊金山和約來實現

就因為第四項沒說清楚,所以日後中華民國才會希望透過中日和約來說清楚,結果中日和約還是沒說清楚領土歸屬,之所以沒法說清楚,因為日方早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起已放棄台澎領土的主權,自然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日之後才簽訂的中日和約無主張權。

台灣主權的演變情形就是

無政府地 -> 荷蘭武力佔領 -> (荷鄭締和條約) -> 明鄭 -> (鄭氏致大清國降書順表) -> 清帝國 -> (日清馬關條約) -> 日本帝國 -> (舊金山和約) -> 無主地 -> 國民政府武力佔領 -> 國民政府遷移來台
台灣向後退 wrote:
沒有呀,後年我們中華...(恕刪)


你的同胞已經說了南京大屠殺是中國人的事,不關台灣人的事,既然你們不想悼念南京大屠殺,那隨你們的便;你們不願承認那些大屠殺的死難者與你們同屬一國,也隨你們的便。
但既然如此,老共有沒有資格悼念南京大屠殺也是中國人自己的事、中國人要不要悼念南京大屠殺也是中國人自己的事,中國人要支持共產黨還是反對共產黨,也是中國人自己的事,與你們無關。
總而言之,既然你們不想悼念,那就閉嘴;人家想悼念就悼念,關你們屁事? ? ?
台灣向後退 wrote:你所舉得例子唯一有國際法律效力的只有舊金山和約


可笑,請問是哪個國際組織說過只有舊金山和約具有所謂的“國際法律效力”?是聯合國嗎?還是聯合國海牙國際法庭?
請拿出證據來證明你的論點。

更重要的是,作為當事國的日本至今承認《波茨坦公告》有效,也就是說當年相關的美、中、英、蘇(俄)、日等國,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國家認為《波茨坦公告》無效。你能舉出這幾個國家否認《波茨坦公告》國際法律效力的公開聲明嗎?

再舉個例子:
 1972年,日本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共同發佈“中日聯合聲明”,其中第三條提及:中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按降伏文書所述,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日文原始條款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は、臺灣が中華人民共和國の領土の不可分の一部であることを重ねて表明する。日本國政府は、こ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の立場を十分理解し、尊重し、ポツダム宣言第八項に基づく立場を堅持する。
  
1978年,中國和日本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以法律形式正式確認了1972年《中日共同聲明》的原則。(該條約經日本眾議院和參議院批准,是具備法律約束的正式條約)
條約日文原始條款:
日本國及び中華人民共和國は、
千九百七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に北京で日本國政府及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が共同聲明を発出して以來、両國政府及び両國民の間の友好関系が新しい基礎の上に大きな発展を遂げていることを満足の意をもつて回顧し……
 (https://www.mofa.go.jp/mofaj/area/china/nc_heiwa.html)
   
也就是說,通過具有國際法效力(中日政府正式簽字)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日本政府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確其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原文如下: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Hokkaido,Kyushu,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明確提及:《開羅宣言》的條款必須被貫徹。
 所以,日本政府早就從國際法立場上承認《波茨坦公告》的有效性了。
台灣向後退 wrote:
台灣主權的演變情形就是
無政府地 -> 荷蘭武力佔領 -> (荷鄭締和條約) -> 明鄭 -> (鄭氏致大清國降書順表) -> 清帝國 -> (日清馬關條約) -> 日本帝國 -> (舊金山和約) -> 無主地 -> 國民政府武力佔領 -> 國民政府遷移來台


歷史順序都寫錯了……
《舊金山和約》於1951年9月8日簽訂,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而你所謂的“國民政府武力佔領”發生在1945年10月25日,國府遷臺發生在1949年。
所以即便照你的邏輯,也應該寫成:
…清帝國->(日清馬關條約)->日本帝國->國民政府武力佔領->國民政府遷移來臺->(舊金山和約)…

1945年8月,日本裕仁天皇在《終戰告書》中明確提及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
1952年5月1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第三天,日本外相岡崎勝男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回答有關“中華民國是否能代表中國,以及中日合約是否將台澎歸還中華民國”問題時,表示“中華民國這個國家本來就有,現在新增臺灣及澎湖群島,因為日本在波茲坦宣言中,承認臺灣及澎湖屬於中國”。

在舊金山和約生效的同時,中華民國政府和日本政府簽訂的《中日和約》也同時生效,此後,日本國內法院的一些判罰也依據該條約,認為台灣屬於中華民國,如:
1959年東京高等裁判廳對賴進榮一案判決中說:「至少可以認定昭和27年(1952)8月5日中日條約生效以後,依該條約之規定,台灣及澎湖諸島歸屬於中國,台灣人依中華民國之法令擁有中國國籍者,當然喪失日本國籍,應以中華民國之國民待之。」
也就是說,1952年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簽訂後,日本國內上至外相、下至各法院審判庭,都認為台灣已經歸屬中國,並不存在“台灣地位未定”的觀點。


1978年,日本政府通過具有正式法律地位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及《中日共同聲明》)再次明確日本遵守《波茨坦宣言》。

所以,即便是從日本政府的正式立場來看,雖然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沒有白紙黑字的寫明將臺灣歸還中國,但因為日本政府一直重申接受《波茨坦公告》,並且在其他法律檔(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重申這一立場,所以臺灣的主權在二戰後歸屬中華民國,這在國際法上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真的是要把臺灣變成“無主地”,那就要日本正式發表聲明去否認《波茨坦公告》的合法性,這樣再加上舊金山和約,就可以說臺灣曾經是無主地了。

只不過日本政府從來就沒有否認過《波茨坦公告》的合法性。
leung2dodo wrote:
歷史順序都寫錯了…...(恕刪)


宣言有用
開羅宣言當時
為何沒半個人簽名

俄國還需要中國補簽(割讓領土)的條約嗎

再笨也懂
國際法上
割讓領土就是要條約

中國出賣領土主權.也不是今天才有


................................
太平洋戰爭
勝利國在輪也輪不到中國

就以美國為主
連蘇聯都排在中國前面

你說
日本放棄本土以南的島嶼
為何沖繩又回到日本手中

不就是美國說了算
228是中共策動的叛亂行為,暴民去劫持軍火,攻擊憲兵隊軍事要塞,沒有一個手無寸鐵的良民會去攻擊軍隊,我想不出如果不派軍隊圍剿,難道要派警察嗎?憲兵隊都被攻陷了⋯⋯

台灣向後退 wrote:
「長春圍城」


「長春圍城」餓死的怎麼都是老百姓啦,10萬國軍怎麼沒一個餓死的,還有國軍士兵拿糧食換女人玩。

「南京大整肅」是什麼??

「天安門大屠殺」真相請看視頻,看完視頻你還要舔著臉說天安門大屠殺嘛



國民黨在大陸犯的錯可從來沒看到有懺悔過哦。國民黨為什麼要懺悔228,因為選票。

如果沒有這些悼念會或紀念會,誰還會記得南京大屠殺誰還會記得228。


“我不是複仇主義者,我無意於把日本帝國主義者欠下我們的血債寫在日本人民賬上。但是,我相信,忘記過去的苦難可能招致未來的災禍。”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官梅汝璈



lordkon wrote:
宣言有用
開羅宣言當...(恕刪)


一份文件的法律效力是指该文件内容对客体的约束力,也就是定力了之后的“执行效力”。放在《开罗宣言》上,就是日本是否要遵从《开罗宣言》的内容。 《开罗宣言》首先确实是同盟国对日本的“喊话”,准确表述应该是“要求”。这些“要求”日本在战败投降的时候是通过《波茨坦公告》接受的。 那么援引《波兹坦公告》第八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但《波茨坦公告》发表是1945年7月26日,彼时日本尚未宣布投降。 直到美国投下原子弹之后,日本才宣布投降。
1945年8月14日昭和天皇录制的《终战诏书》开头内容: “朕深く世界の大勢と帝国の現状とに鑑み、非常の措置を以て時局を収拾せむと欲し、茲に忠良なる爾臣民に告ぐ。朕は帝国政府をして米英支蘇四国に対し、其の共同宣言を受諾する旨、通告せしめたり。”(中文:朕深鉴于世界大势及帝国之现状,欲采取非常之措施,收拾时局,兹告尔等臣民,朕已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其联合公告。) 也就是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并且间接接受了《开罗宣言》内容,《开罗宣言》对执行对象日本国具有法律效力。
就算退一万步,如果日本违反或者放弃遵守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从而使得台湾领土出现争议,那也是中国于日本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事情,轮不到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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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日本等xxx國家加上聯合國,都認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共和國政權不說,民國還是中華民國,理論上和實際上控制台灣,並且從理論上認為兩岸屬於一個中國。不管之前地位有沒有未定,但是現在已經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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