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前到現在,多少的軍中冤案,多少軍士官兵冤死,但常常軍檢技術性拖延,然後查無證據..

陸海空軍刑法,竟然沒有湮滅證據的規定??

所以犯了天大的錯,只要湮滅證據就沒事,而且軍檢會給你充分時間去湮滅證據.

法條嚴重缺失,立法院都沒責任嗎?

這樣子的軍檢體系,真的要讓它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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