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司令部精進志願役人員外宿(散)實施規定 陸軍司令部規定,志願役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不得實施外宿(散),任職滿一年由單位主 官(管)核定;眷駐地(一等親)五十公里內實施外宿,須檢附同住親屬證明,不合外宿人 員則實施外散;營外進修人員需檢附相關證明。 外宿志願役人員凡符資格,且於不擔任戰備、基(演)訓任務及值勤時,由單位主官(管) 核定後,可自當日一八○○時起,至翌日早餐前返營;返營時間如影響操課及晨間保養等任 務實施時,可由將級主官視情況自行調整。 至於外散,則為資格不合實施外宿之志願役人員,於不擔任戰備、基(演)訓任務及值勤 時,由單位主官核定實施,時間為當日一八○○時起,至二二○○時前返營(終身學習及營 外進修人員,依路程彈性調整返營時間)。 另金門、馬祖、澎湖、東引等外(離)島地區,戶籍地在島或與眷屬(一等親)同住之志願 役人員,在不影響戰備原則下,由單位主官(管)核定實施;不符前述資格之志願役人員, 則實施外散。相關離、返營時間,由防衛部依防區戰備任務現況自行律定。 外宿人員須完成審查,未依規定人員取消實施一個月,如外散人員未按時返營,除依陸海空 軍懲罰法及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懲處外,第一次取消資格一個月,第二次取消資格三個月 ;如因任務影響無法實施時,不另補休。 幹部於外宿(散)前,須貫徹按表操課並完成次日工作規劃及操課準備,不得影響翌日部 隊正常操課;基訓部隊(含三軍聯訓、專精管道訓練與基地訓練)、戰備任務訓練期間,一 律停止實施,以保持部隊訓練成效;另擔任營區戰備任務部隊(輪替及固定)及一分鐘待命 班,依國軍戰備規定留值,亦不得實施外宿(散)。 陸軍司令部並訂定十二項一般規定,要求單位內部管理要求,不得因幹部外宿(散)而有 所鬆弛,各級主官(管)應妥善規劃控管機制,強化內部管理管制作為;單位於外宿(散 )期間,肇生軍紀案件,除召開軍紀檢討會外,暫停單位主官核定權責,提升至上一級單 位主官,如再發生軍紀案件,則除召開軍紀檢討會,核定權再提升至直屬將級主官,決定 是否繼續實施該單位之外宿(散)。肇生軍紀案件個人,則依「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 辦理懲處。
a750828 wrote:這樣以後萬一連仔還是...(恕刪) 之前上電視的陸戰旅全募兵步兵連都還是睡鋁床通舖,娛樂就只有運動跟中山室,跟其他連隊幾乎沒什麼兩樣,體能跟戰技操課還比其他連隊重,好像長官深怕底下官兵過太好一樣。而且333旅的豪華設施好像不是最近才有,之前有因為演習去借住萬金營區,其實那個時候他們的連兵舍內部就已經這麼豪華,而我們只能睡大倉庫自己鋪隨身攜帶的野戰睡墊跟睡袋。
很好玩嗎? wrote:之前上電視的陸戰旅全...(恕刪) 不能輕易原諒自己~這第一名到底要多強(不用問 一定有人向你挑戰)到底還要過多少關 (不用怕 告訴他們誰是男子漢)可不可以不要這個獎(不想問 我只想要流一點汗)我當我自己的裁判 (不想說 選擇對手跟要打的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