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本人是104-4的社青考取上自願役士兵,於7月15日入伍新訓,9月9日自願役生效,11月20號結訓並到部隊,目前以生效滿3個月以辦理不適服退伍,資料於12月23日繳交填寫這樣本人賠償完判賠的金額完後,是否還要當4個月的役期,還是只當2個月的<因為新訓2個月是領6000元>單位的話是在原單位還是在抽籤或者是到學校受訓呢??感謝大大們
你是已服完義務役的社會青年,再回頭去當志願役??那應該核退過就當天走人了吧...前提,要先做完三個月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4000007第 5- 1 條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解除召集或退伍。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解除召集或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