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本人是104-4的社青考取上自願役士兵,於7月15日入伍新訓,9月9日自願役生效,11月20號結訓並到部隊,目前以生效滿3個月以辦理不適服退伍,資料於12月23日繳交填寫
這樣本人賠償完判賠的金額完後,

是否還要當4個月的役期,

還是只當2個月的<因為新訓2個月是領6000元>

單位的話是在原單位還是在抽籤或者是到學校受訓呢??

感謝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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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沒經驗,但猜想是只要當2個月...話講回來,部隊真讓你那麼反感啊?一直斤斤計較那2個月

pan003040 wrote:
想請問本人是104...(恕刪)



這還真是少見的事情
希望你能分享後續的進展
你是已服完義務役的社會青年,再回頭去當志願役??

那應該核退過就當天走人了吧...
前提,要先做完三個月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4000007

第 5- 1 條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
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
部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解除召集
或退伍。
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解除召集或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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