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在醫勞盟上看到的真的是一句沒人,就要其他單位負責自己的業務法規規定,消防栓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2007年7月28日 自由時報 國賠案私了 甚至不了了之由於消防栓標示桿不是鎮公所主管業務,經由鎮公所邀消防隊、自來水公司玉里營運所、玉里國小會勘,認定消防栓標示桿業務是自來水公司所管,國賠案移由自來水公司玉里營運所處理。消防隊真的是自來水的工友,且不用發年終給他,多好用
我覺得這個函文的意思跟版主的評論好像不同:自來水廠回文「消防局定期檢查消防栓所提故障方面,並非全部影響取水救災」表達幾個意思:(1)消防局應該有定期檢查消防栓的業務。(2)東西沒有不會壞的,但消防局認定的”故障”,自來水廠認為可能不是”故障”或只是”小故障”但不會影響取水救災。就比如消防局報了100支消防栓故障,但自來水廠去看才發現其中可能只有10支是”真正故障”,結果自來水廠每次派人依消防局資料去一支一支查才發現消防局報的資料不是那麼準確,造成人力浪費,那水廠發文請對方好好的就”調查消防栓確實有影響救災”的資料準確性提高,這有什麼錯嗎?這個函文是寫的不太好,沒有準確把意思表達出來。消防栓若於火災時無法足壓供水,自來水人員是有刑事責任的,真的會被檢察官起訴,再白目自來水人員也沒有人敢忽視這一塊。消防栓有無影響取水救災功能,由自來水人員來判斷應該還是最準確的吧。公文書不應該是自身承辦人可以任意po上網的,發布這篇公文的應該是消防局的公務人員,應注意政府文書處理相關規定,這很容易可以查到源頭,這年頭還是小心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