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善意提醒,很多法官缺乏同理心
下列案例不妨理性看待?!
案例1:
2010年08月
55歲男子吳進義性侵年僅3歲的女童,女童哭著大喊:「不要!」,但最高法院刑八庭法官施俊堯、李英勇法官竟指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要求二審重新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新聞佐證: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
案例2:
2010年2月6日上午高雄縣男子林義芳在甲仙鄉立圖書館對一名6歲女童性侵得逞,高雄地院法官楊國玉法官則認為,案發當時女童無掙扎、反抗或哭泣等動作,並未違反其意願,輕判3年2月。
新聞佐證:荒謬判決 縱容色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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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們的孩子在軍中就這樣死了呢??
如果法官的孩子死了呢?
判決會一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