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警察不能變超級大法官(吳景欽)
2014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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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日前群眾包圍北市中正一分局。資料照片
太陽花學運暫告一段落,北市中正一分局也對長期駐守於立法院外的公投盟成員強制驅離後,不僅立即廢止其集會許可,更宣布不再同意將來該聯盟的任何集會申請,致引發群眾包圍警局的衝突事件。此案雖經當事人申覆後,重新為許可,惟如此的過程,實已暴露出,對集會遊行採許可制的弊端。
關於人民於室外的集會遊行,是否該採事前許可制,一直備受爭議。而在新近的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裡,針對非即刻舉行的緊急性、偶發性集會,在難以期待事前申請許可下,基於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結社權的思考,就此部分做出違憲宣告,並限期於2015年1月1日失效。惟除此之外的集會遊行,仍維持事前許可的合憲性。
因人而異恐淪政爭
至於依據現行《集會遊行法》第11條,只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等事由,主管的警察機關就能不予許可或於許可後廢止。只是這些事由,既模糊且空泛,而給予主管機關極大的裁量空間,不僅易造成因人而異,亦難防止其為迎合執政者好惡來為准駁與否的決定,致使警察成為政爭工具。
雖然,人民對於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處分,若有不服,依《集會遊行法》第16條,可向上級警察機關為申覆,即便遭駁回,亦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權利。惟依《集會遊行法》第17條,此申覆並無停止不許可或廢止許可之效力,要非如此次事件般的群眾與輿論壓力,申覆成功的機率肯定不會太高。則在集會遊行往往具有時效性下,即便取得勝訴判決,有時也顯得緩不濟急,致顯露出此等救濟程序的局限性。
暴露法律程序不明
故在此次事件裡,中正一分局對已許可的集會,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為廢止理由,又再暴露出法律不明確及決定程序不夠透明下,在遇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案件裡,行政機關所做出的任何處分,必受質疑之問題與困境。更糟的是,警察機關竟又宣告,針對某一團體的申請永不許可之決定,實有違警察僅能為個案許可之規定與權限,致使其超越立法者,更完全剝奪人民的集會結社權,而使其成為超級的大法官。
雖此等違法、違憲的決定已立即遭糾正,而使台灣免於步入警察國家之後塵。但須深思的是,在面對濫權違法的公權力行使,若現行法所能提供的救濟及制衡管道是如此的有限,致逼使人民只能採取游走於合法與違法邊緣的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之手段,不僅將使《憲法》的基本權保障被束之高閣,整個社會亦隨時有陷入失序狀態的危機。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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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何時有累犯制度?就算累犯者觸犯刑法,被關後可還有假釋制度,方局長何德何能可以禁止公投盟未來憲法給予的集會自由?
或者請教法律相關人員的看法,不要再相信這種只把話說一半的黑心懶人包。
第11條(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蔡教授已經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在先,所以依法可以駁回他的申請。
第14條(許可限制事項)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再則,方仰寧的新聞稿或者公開發言影音檔跟逐字稿,建議也看一下。
方從沒說過禁止公投盟未來憲法給予的集會自由。
他說的是可以依法駁回公投盟在中正一分局轄區內的集會申請,
但是蔡教授依然可以到其他轄區申請集會。
另外,挺學運的呂秋遠律師也早在第一時間就跳出來,
說明這次事件,方是在法律上站的住腳的:
集會遊行法當然是惡法,但是很遺憾的,大法官會議已經在718號文當中,僅做成部分違
憲的解釋。這號解釋才在一個月前做出,代表我國的最高憲法解釋機關認為,許可制仍然
是被認定合憲的。
詳文請見呂律師的臉書。
ipad168 wrote: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關於永社
2013.01.05 永社成立記者會—現場影音、新聞稿(點我)
基於對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的追求與關懷,在陳傳岳律師號召下,於2012年12月25日正式成立「永社」,並於2013年7月完成法人登記,全稱為「社團法人台灣永社」(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TFA)。
台灣雖歷經兩次政黨輪替,但民主發展僅止於具備選舉的形式,民主的鞏固與深化並未落實,台灣當前仍有許多不公不義的政府作為與司法冤案,需要社會力的關注與投入,在如此亂世中,法律人的選擇有限,除了依循現有制度,努力對國家不法行為進行追究外,如認為制度有所缺漏,則應提出修法建議,引起社會共鳴,進而要求國會通過立法。
基此,永社體認到制度修正及法律行動,涉及「學理探討」及「實務運作」,因此於理事會下成立論述委員會與究責委員會,由學者提出學理基礎與論點建議,另由律師採取法律訴究,將理論付諸行動。為了在法律政治專業社群當中,融合「實務與理論」的意見與想法,永社集結律師、法政學者及關心台灣社會之人士,共同成立社團作為發聲管道,期盼結合法界能量,對國家走向自由民主有所貢獻,這也是永社的宗旨—「促進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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