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網友,我不是司法蟑螂,我也不是靠訴訟為生!我只是看不慣為什麼有人無的放矢?唯恐天下不亂?上次有網友勸我放下來,我並不是好戰,而是希望大家為自己講的話負責,有三分証據講三分話,不認識的人就不要亂批評,不要因為想幫誰,為了討好誰而搞的一身腥!老樣子,公開道歉一下,這筆帳就算了,不然我們就走法律途徑請問各位網友,只要去警察局就可以提告嗎?特此聲明,此篇並非己關帳號的 Ihaterayfan 網友所寫,特此聲明接故事
是可以列印相關文章然後去警局備案或者法院申告...不過因為通保法之前為了某兩位人士被修改過後,你這案子基本上告不成(微罪...)檢察官無法藉由查IP或者M01的註冊資料來幫你找到被告(罪刑要夠重才可以..)因此...沒被告能成案嗎?
oldchang1205 wrote:是可以列印相關文章然...(恕刪) 其實我知道是誰,所以檢方可向01調資料即可,反正就跑一次流程,多謝+5分三腳阿喵 wrote:事情太小多半跑幾次調...(恕刪) +5分
要告什麼?告人之程序是如何如何?訴訟制度是什麼?打官司會一定贏或輸?請先看"刑事訴訟法"及"刑法", 再來決定也不遲.樓主, 若很清楚怎麼做, 會比較有實質作為.否則, 就是當"討論", 不同意見也很好啊, 就是"看看就好"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前提是散佈於眾A與B私訊偷罵C 不構成散布或是公然 當然不成立毀謗罪
Enter Passcode wrote:請問如果A送給B與C,或者更多呢?(恕刪) 那是要看, 過程及結果會如何, 散佈有多廣.若僅只是 A給B與C. 甚至有D或有限多.那麼, 要成立是有難度的.關鍵, 就是證據, 成也是, 敗也是.人事時地物, 都要很完備, 才會有勝算.以我的經驗, 毀謗要成立是不多. 因為有言論自由.也就是說: 會很小心去論述(通常是不怕被告).法官(裁判者), 心中都有一把尺. 怎樣做的彈性是很不好掌握
如果意圖散布於眾依常理直接貼文,廣而告知,何須私訊一個一個私訊,如果數量不多,就如同三五好友躲起來閒磕牙,恐難成立毀謗罪至於要跟多少人講才算散布於眾,台灣司法最有名的就是法官心證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不要臉」、「賤人」、「肖查某」-->無罪無聊的查某-->有罪有沒有罪,請你抬頭看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