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即時新聞) – 2016年4月14日 上午9:38..
準法務部長邱太三今天針對肯亞事件接受電台專訪,他認為,陸方處理此事件的手段「有夠粗暴」,應尊重程序;另外,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台人在對岸犯罪我方仍有管轄權。
92??
一國??
m920525 wrote:
Yahoo奇摩(即...(恕刪)
引渡,是在兩國政府都認定有罪的情況,而且簽訂有引渡協定,才能引渡。
基本上,這些人既然<<<無罪>>>,就不符合引渡的規定,
而且中國與肯亞也並沒有簽署引渡協定;
這些人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司法權是一個國家主權的重要彰顯,
換言之,當肯亞司法當局肯定這些台灣人並沒有犯法,
肯亞當局就不能將這些「無罪的犯人」交給中國,因為這些人是在肯亞旅遊或活動的台灣公民。
<<<中國刑法規定,犯罪結果地在中國,中國就有管轄權。>>>
在其他國家並不會如此(除非是重罪 一定要把那人抓回國處理)。
因為電話詐騙的受害人是中國人,
所以對於中國警方而言,他們認為這些台灣人有可能是共同正犯,
即便肯亞法院認為無罪,他們也還是有權利要求肯亞官方將台灣人交給中國法院審判。
這件案件,中肯兩國合作共同打擊詐騙的計畫與行動。
兩國的關係密切,<<<中國還是肯亞的第一大投資國>>>
所以
就這樣子了 ~~~
壹、程序方面
按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
,適用之。」而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
,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又9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
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
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
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之規定。」該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
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
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
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
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觀諸立法委員迄今不曾為領土
變更案之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亦不曾為領土變更
案之複決。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
律為特別之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條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
土。」明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同條例第75條規
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
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
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
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揭明大
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其之主權(最高法院89年
度台非字第9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檢視本案被害人接收群發詐騙語音並回撥之犯罪結果
地既在大陸地區,我國對此案件自具審判權,合先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矚易字第11號判決
被 告 陳采蓉
主 文
陳采蓉共同犯詐欺罪,共陸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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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一罪一罰,61個罪最後只需執行2年,還可以易科罰金,73萬繳完可以不用關,真是好棒棒
m920525 wrote:
準法務部長邱太三今天針對肯亞事件接受電台專訪,他認為,陸方處理此事件的手段「有夠粗暴」,應尊重程序;另外,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台人在對岸犯罪我方仍有管轄權。
差點沒把剛剛吃的東西吐出來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112157&CtNode=5659&mp=1
第七十五條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根本沒提到管轄權也拉出來扯
當人都不懂法律還是都不會google 查的
是真不懂法還是昧著良心說話
不過不管是哪種當法務部長都不及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