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有罪?這是司法正義?還是恐龍法官?

在尼泊爾喜馬拉雅山區失蹤47天被搜救尋獲的台灣男子梁聖岳,今接受《蘋果》 專訪時說,2人跌落山谷後,等待數日都等不到援救,受困到最末期,劉宸君甚至還主動與他生死相約:「如果我們誰先掛掉,就吃對方的肉活下去!」最後劉宸君先罹難,但梁聖岳始終不忍吃女友的肉。

在英國司法史上有一件著名的公案....女王訴杜德利與史蒂芬案
案件大概是...4個船員遭遇海難,其中3人為了求生就把另一個吃了,獲救後被英國法院判決謀殺罪死刑定讞~

如果梁盛岳真的把女友吃了,台灣法院會秉持司法公正判他有罪?還是根本連起訴都不會發生?
還沒發生的事情 ,

你下的標題好像是已然發生 ,

還煞有其事地要討論司法正義跟恐龍法官 ,

真的是吃飽了沒事幹 !
如果是我的老婆的話,真的餓到快死了,我會把我的手給她吃的,如果真的留血過多的話,那我也認了

robert_ren wrote:
杜德利與史蒂芬

您舉的案例中被告是先謀殺目標之後食用被害者的屍體,因此與您提出的吃女友假設條件不相符,不過我認為台灣司法除了死刑之外什麼奇葩的判決都有可能出現就是了
jly wrote:
還沒發生的事情 ,你...(恕刪)


哈哈哈,這是法界三不五時就會拿出來討論的事情,連李安的少年pi都有借鏡,怎麼到你眼中變成了吃飽沒事撐著幹?
難怪台灣司法這麼混亂~
蛋塔效應 wrote:
如果是我的老婆的話,...(恕刪)


按照英國法院的邏輯,如果你老婆因為吃了你的手生還,而你還因此掛了,你老婆很可能會被判死刑

你確定要給你老婆吃?

robert_ren wrote:
在尼泊爾喜馬拉雅山...(恕刪)


假設真的在尼泊爾發生了,輪得到台灣來判嗎?

robert_ren wrote:
按照英國法院的邏輯...(恕刪)


1884年7月24日(一说25日),史蒂芬按住了帕克的双腿,达德利在祷告后用折刀插入帕克的颈动脉杀死了帕克。

吃屍體無罪,謀殺有罪,這其中的邏輯應該是很清楚的。

到你說的例子,如果自行割下手給女友吃,無罪。如果女友割下你的手(除非是為了救治你),不管是否吃掉,都是有罪的。
wndforce wrote:
您舉的案例中被告是先謀殺目標之後食用被害者的屍體,因此與您提出的吃女友假設條件不相符...(恕刪)


條件確實有點不符,不過還是有討論的空間
只是想看看鄉民是怎麼思考問題的~
Rafom wrote:
吃屍體無罪...(恕刪)


刑法是有規定損壞屍體罪的,吃屍體肯定有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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