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判處陳水扁元大併復華案判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元,禠奪公權8年」,妻子吳淑珍判刑8年,併科罰金8000萬元,褫奪公權7年。最高法院認為前總統陳水扁其擔任總統期間仍具有總統職權,因此判決有罪確定。(這是其中一案)他不是褫奪公權嗎?第36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一 為公務員之資格。二 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三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能回去投票卻不能進監獄服刑,在台灣司法只要碰到綠的自動轉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