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上網吃到飽」是真的吃到飽嗎?楊先生向台灣之星申辦2支4G上網吃到飽門號,3個月後遭業者以網路下載量過大為由大砍9成速率,楊不滿業者當初標榜「不限速、不限流」,對台灣之星提告求償已繳的近5千元月租費。法官根據台灣之星提供的數據,發現楊男2支門號上網輸傳量平均高達1800GB,是一般用戶的60倍,使用不合常理,判他敗訴,台灣之星免賠。
空巴A380 wrote:
手機「上網吃到飽」是...(恕刪)
站在當事人角度,當然是希望自由自在的使用,也是權益,但是站在其他同是網內的一般使用者角度,我不能認同是合理的使用,應該是說已超越了個人使用的常理判斷了。
記得電錶有分家用和營業用的,家用電話也有分個人及行號公司的差別。
所謂超過一般用戶的60倍,是指 「不限速、不限流」的用戶,還是一般用戶?
如果合約上寫明 不限速、不限流 白紙黑字,那就是違約,簡單的商業問題,為何又要參雜
一堆的外部數據?合情合理一定要 大於合法?!
不過這件上不了高等法院,查了一下判決是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111年度中消小字第1號,屬於小額訴訟,依規定只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台中地院民事庭。
早知道大哥靠得住,為什麼要辦小弟再來靠北,T級魔人有點guts好嗎?
跟種花來個正面對決,一個月17T也不會管,好過拿兩小靠北不限速,不是嗎?
明明合約上都清清楚楚有寫規則

自己也簽名了

這種100%輸的也要告

真的是時間多啊
jerry_liu426 wrote:
明明合約上都清清楚楚(恕刪)


很難說喔,說不定會遇到見解不同的法官,認為不限速就該是不限速,不該用任何備註去限制,最近不是有外遇案件,結果法官判決無罪,因為違反性自主權,只要遇到見解不同的法官,就可能翻盤
lgs0809
或許是現在基地臺設備的限制因素,假若這一位用戶剛好跟我在同一個基地臺的服務範圍,進而因為他,而影響其他用戶的服務使用,當然會以合約規範來把他剔除。(照顧多數的用戶)
空巴A380 wrote:
手機「上網吃到飽」是(恕刪)


既然業者無法接受消費者使用量過大,為何業者不直接給個最大傳輸量,例如1T,超過就會降速,就不會有這種問題,1T來說,基本也算是吃到飽了,玩文字遊戲,上法院沒有穩贏的
空巴A380 wrote:
手機「上網吃到飽」是...(恕刪)
法律我們不懂,但應該是不夠條件去釋憲的。
空巴A380 wrote:
手機「上網吃到飽」是...(恕刪)


無聊抄話題,怎麼不去釋憲在任何合約,說明下不能加一條,賣方或是任何一方保有解釋權和履行權。
這很常見多如螞蟻,釋憲這才有用,去釋憲網速限速......怎麼不去說高速公路為何要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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