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女士國籍案吵了很久,但很多討論都繞著臺灣的《國籍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打轉,卻迴避了一個更根本的問題:這件事的核心,從來就不只是「她有沒有放棄中國籍」,而是「她在中共眼裡是不是中國公民」。
先從憲法框架說起。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臺灣與中共政體之間的關係,#在法理上仍是「#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內戰延伸」
。這個架構不管你喜不喜歡,它目前仍是中華民國的憲政基礎。
在這個前提下,一個不肯正式放棄中國國籍的人,進入臺灣的最高立法機關擔任民意代表,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是說不通的。
但問題遠不止於此。
雖然中共《中國國籍法》第9條明文規定了自動喪失機制:「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前提是『定居外國』。
而中共根本不承認臺灣是外國,因此中配在實務上無法完全適用,任何中國籍的取得或放棄,都必須經過中共官方認定。更關鍵的是,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者,在中共法律體系下即被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這個身分附帶了一系列無法迴避的法定義務。
《中國國家安全法》第六章第七十七條明定,所有公民都有義務支持、協助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包括提供情報或參與特定任務。《中國情報法》第七條、《反間諜法》第八條,#同樣要求公民依法配合情報與反間諜工作。這不是臺灣方面的推測,而是中共白紙黑字的成文法律。
這裡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關鍵邏輯:#一個人是否具有對中共的間諜義務,#是由中共的法律定義的,不是由臺灣的法律定義的。如果臺灣單方面認定她「已自動喪失中國籍」,對中共而言根本沒有任何效力。只要她在中共眼中仍是公民,那套法定義務就始終懸在那裡,與她本人的主觀意願無關。
因此這個問題的本質不是「她有沒有誠意放棄中國籍」,而是臺灣的立法院,是否應該讓一個在中共法律框架下仍負有配合國安義務的人,坐在能接觸機密、決定預算、行使立法權的位置上。
這個問題,不需要等內政部來解釋,答案其實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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