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建議有問題就直接告上法院,讓法官去裁決!

法官業務量一大會發生什麼事?

畢竟攝影與拍照都涉及隱私問題,德國都這麼做了,中華民國的法官會不會率先申請釋憲?


也讓全民開始重視荒謬的罰金比例,應該也是世界前三高。

也許可以看看檢舉蟑螂長什麼樣?


我們大有為的地方政府,以維護交通安全為理由

瘋狂拉升KPI值,也以罰單有KPI值而感到自豪 。

殊不知這是多落後的國家才有的想法?


別亂裝行車紀錄器 ,德國嚴格法規曝光 ,亂錄影最高罰2000萬歐元 !



目前美國已有許多州立法禁止這種「預算依賴罰單」的做法,要求績效應以「降低事故數」而非「開單量」為準。


我們地方政府何時才會進步?

😁😁😁

========================================================================
開車順順通過路口,明明眼前一隻蚊子都沒看到,沒想到幾天後信箱裡竟躺著一張 6000 元的「未停讓行人」紅單,結果一看檢舉畫面才發現事情超扯⋯⋯

台灣現在抓「未停讓行人」可以說是非常嚴格。

大家開車騎車經過斑馬線,幾乎都是戰戰兢兢,深怕一個沒注意荷包就大失血。

桃園有一位蔡姓女駕駛,就遇到了這種讓人無言的情況。

2024 年 10 月 18 日中午,蔡女開著自己的小客車,行經中壢區一處路口。

當時她順暢地通過了斑馬線,以為這只是日常通勤中再平凡不過的一天。

誰知道,她後方剛好跟著另一輛車,這台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把她過路口的畫面全都拍了下來。

後車駕駛事後把影片截圖,直接向警方檢舉蔡女「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警方接獲檢舉後,看了畫面,直接開出了一張高達 6000 元的罰單。

對一般上班族來說,6000 元真的不是一筆小數目,收到罰單的瞬間絕對會讓人氣炸。

蔡女看著檢舉畫面,越看越覺得自己實在有夠冤枉。

她認為自己當時明明有減速,而且視線範圍內根本沒有看到有人要過馬路。

為了這筆 6000 元的罰款,她決定硬起來申訴,申訴沒過,她乾脆直接告上法院,打起行政訴訟。

這年頭願意為了一張罰單去跑法院的人真的不多,可見她有多不服氣。

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蔡女當庭還原了當時的真實狀況。

她告訴法官,那個路口的路邊剛好有車輛違停,嚴重遮擋了她的視線。

最關鍵的是,檢舉她的那台車,行車紀錄器的鏡頭位置比較高。

那種從後方拍下來的視角,跟她坐在駕駛座裡往外看的視角,根本有著明顯的落差。

蔡女強調,當檢舉影片裡拍到有行人出現時,她的車身早就已經越過停止線了。

但被告的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態度可是踩得非常硬。

裁決處拿著採證影片反擊,說影片時間走到 12 點 35 分 44 秒時,明明就有行人站在斑馬線上。

接著後面幾秒鐘,蔡女的車子就是沒有停下來讓行人先過。

裁決處堅持這根本是鐵證如山,違規事實明確,罰單開得完全沒問題。

面對雙方各執一詞,法官決定親自把這段檢舉影片拿出來,一格一格仔細看清楚。

沒想到法官按下播放鍵,仔細看過一輪後,竟然抓出了最關鍵的破綻 😲

法官勘驗影片後確認,在那個被指控違規的關鍵時間點,蔡女的車其實已經有「半個車身」衝過了停止線。

而且車頭早就已經開進了行人穿越道裡。

結果最荒謬的是,在這個時間點的畫面中,斑馬線上根本「沒有半個人」。

一直要等到蔡女的後半截車身,也都快要通過斑馬線的時候,行人才突然從旁邊冒出來。

法官檢視完這段影片,直接點出了檢舉畫面的盲點。

法官認為,光憑後車的這個視角,根本無從判斷那個行人到底是「早就站在路邊等著過馬路」。

還是「剛好從人行道走下來」。

更不可能證明蔡女在「快開到路口」的那一刻,路口就已經有行人正準備要穿越。

法官在判決書裡講得很白,《道交條例》確實是為了確保行人的優先路權。

但要開罰單,總必須基於明確的事實,不能隨便看圖說故事。

法官認為,原處分機關僅僅憑著幾張擷取下來的照片,就認定駕駛違規。

這種作法顯然是「過於速斷」,說白了就是開罰開得太草率了。

最後判決大逆轉,法官直接撤銷了原本的處分。

這意味著蔡女不僅免繳這 6000 元的罰鍰,連道安講習也不用去了。

甚至連 300 元的訴訟費,法院都判決要由桃園市裁決處來買單,可以說是贏得徹徹底底。

只能說,現在開車出門不只要小心路邊的違停死角,還要時時刻刻提防來自後方檢舉蟑螂的視角啊。
好多字,懶得看,有圖嗎




我一個字 都沒看。
黑豆爸爸
不要罵我傻子!
Bookwarm
藍色字應該是AI生成, 不然就是豆豆先生講話AI化了。
既然這樣 就 應該要追究相關單位行政疏失 跟 檢舉蟑螂 蓄意構陷他人罪 要以刑事罪來嚇阻這種惡意檢舉病態歪風
01現在變成作文大賽現場了嗎?
huang635555
傻子豆文章[笑到噴淚]
氣氣氣氣氣氣氣氣氣氣氣氣
在台灣

依法檢舉是魔人

違法開車、違法停車是善人

難怪台灣越來越亂
simonni
違法會開罰 檢舉魔人可有法可罰?
Harvey norman wrote:
我是建議有問題就直接...(恕刪)


桃園的交裁所是真的很爛!

車停白線15公分法定可停車路段,也以妨礙交通為由開單、申訴無用。

如果照桃交裁所邏輯,全台灣市區白線15公分寬要收罰單的道路地方可多了去了!
光新北市至少能開數百萬張這種罰單。

先白線裁罰,申訴的人多了,再派養工處來畫成紅線!
ccs911
白線不等於停車不會違規,至於為什麼會違規自己去搞清楚。
Harvey norman wrote:
我是建議有問題就直接告上法院,讓法官去裁決! 也許可以看看檢舉蟑螂長什麼樣?


我們大有為的地方政府,以維護交通安全為理由

瘋狂拉升KPI值,也以罰單有KPI值而感到自豪 。

殊不知這是多落後的國家才有的想法?



目前美國已有許多州立法禁止這種「預算依賴罰單」的做法,要求績效應以「降低事故數」而非「開單量」為準。

我們地方政府何時才會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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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順順通過路口,明明眼前一隻蚊子都沒看到,沒想到幾天後信箱裡竟躺著一張 6000 元的「未停讓行人」紅單,結果一看檢舉畫面才發現事情超扯⋯⋯

台灣現在抓「未停讓行人」可以說是非常嚴格。

大家開車騎車經過斑馬線,幾乎都是戰戰兢兢,深怕一個沒注意荷包就大失血。

桃園有一位蔡姓女駕駛,就遇到了這種讓人無言的情況。

2024 年 10 月 18 日中午,蔡女開著自己的小客車,行經中壢區一處路口。

當時她順暢地通過了斑馬線,以為這只是日常通勤中再平凡不過的一天。

誰知道,她後方剛好跟著另一輛車,這台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把她過路口的畫面全都拍了下來。

後車駕駛事後把影片截圖,直接向警方檢舉蔡女「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警方接獲檢舉後,看了畫面,直接開出了一張高達 6000 元的罰單。

對一般上班族來說,6000 元真的不是一筆小數目,收到罰單的瞬間絕對會讓人氣炸。

蔡女看著檢舉畫面,越看越覺得自己實在有夠冤枉。

她認為自己當時明明有減速,而且視線範圍內根本沒有看到有人要過馬路。

為了這筆 6000 元的罰款,她決定硬起來申訴,申訴沒過,她乾脆直接告上法院,打起行政訴訟。

這年頭願意為了一張罰單去跑法院的人真的不多,可見她有多不服氣。

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蔡女當庭還原了當時的真實狀況。

她告訴法官,那個路口的路邊剛好有車輛違停,嚴重遮擋了她的視線。

最關鍵的是,檢舉她的那台車,行車紀錄器的鏡頭位置比較高。

那種從後方拍下來的視角,跟她坐在駕駛座裡往外看的視角,根本有著明顯的落差。

蔡女強調,當檢舉影片裡拍到有行人出現時,她的車身早就已經越過停止線了。

但被告的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態度可是踩得非常硬。

裁決處拿著採證影片反擊,說影片時間走到 12 點 35 分 44 秒時,明明就有行人站在斑馬線上。

接著後面幾秒鐘,蔡女的車子就是沒有停下來讓行人先過。

裁決處堅持這根本是鐵證如山,違規事實明確,罰單開得完全沒問題。

面對雙方各執一詞,法官決定親自把這段檢舉影片拿出來,一格一格仔細看清楚。

沒想到法官按下播放鍵,仔細看過一輪後,竟然抓出了最關鍵的破綻 😲

法官勘驗影片後確認,在那個被指控違規的關鍵時間點,蔡女的車其實已經有「半個車身」衝過了停止線。

而且車頭早就已經開進了行人穿越道裡。

結果最荒謬的是,在這個時間點的畫面中,斑馬線上根本「沒有半個人」。

一直要等到蔡女的後半截車身,也都快要通過斑馬線的時候,行人才突然從旁邊冒出來。

法官檢視完這段影片,直接點出了檢舉畫面的盲點。

法官認為,光憑後車的這個視角,根本無從判斷那個行人到底是「早就站在路邊等著過馬路」。

還是「剛好從人行道走下來」。

更不可能證明蔡女在「快開到路口」的那一刻,路口就已經有行人正準備要穿越。

法官在判決書裡講得很白,《道交條例》確實是為了確保行人的優先路權。

但要開罰單,總必須基於明確的事實,不能隨便看圖說故事。

法官認為,原處分機關僅僅憑著幾張擷取下來的照片,就認定駕駛違規。

這種作法顯然是「過於速斷」,說白了就是開罰開得太草率了。

最後判決大逆轉,法官直接撤銷了原本的處分。

這意味著蔡女不僅免繳這 6000 元的罰鍰,連道安講習也不用去了。

甚至連 300 元的訴訟費,法院都判決要由桃園市裁決處來買單,可以說是贏得徹徹底底。

只能說,現在開車出門不只要小心路邊的違停死角,還要時時刻刻提防來自後方檢舉蟑螂的視角啊。





想省時間眼力, 請看重點摘要如下:



這起案例反映了目前「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在實務上的盲點,以下為該事件的重點摘要:

1. 事件起因
桃園蔡姓女駕駛遭後車以行車紀錄器檢舉「未停讓行人」,被警方裁罰 6,000 元。

2. 爭議關鍵
視角落差: 檢舉畫面來自後方較高位置,與駕駛座視線不同,且路邊有違停車輛遮擋。

時機問題: 駕駛通過停止線時,斑馬線上並無行人;行人是在車身過半後才突然出現。

3. 法院判決
撤銷處分: 法官認為裁決機關僅憑截圖「過於速斷」,無法證明駕駛接近路口時已有行人準備穿越。

訴訟結果: 駕駛勝訴,免繳罰單、免參加講習,且訴訟費由裁決處負擔。

4. 社會反思
此案顯示過度依賴「檢舉視角」容易產生偏誤,執法應以「降低事故」為本,而非僅追求開單績效。
foster_yen
你,對豆豆先生認真了! [笑到噴淚]
拿納稅人的錢亂提告,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輸了,也該把亂提告的"開單人員",予以適當的逞罰吧,這樣才能杜絕任意隨意提告
唬唬生瘋
你連誰告誰都沒搞清楚?
simonni
亂打110可罰1萬2,亂檢舉沒罰則
網路複製文,都不註明來源處,豆豆先生的習慣真是糟糕!

罰單是警察開的,又不是檢舉人開的,是要抓什麼檢舉蟑螂!

這隻豆豆廢文蟑螂,才是要被抓起來!
simonni
罪犯是警察抓的 定罪是法官定的,警察要是抓錯人該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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