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哲開戰蔣萬安遭嗆「檢調連你都辦」

〈油不得你〉影片近期因遭警方「查水表」,話題持續發酵,台南市長黃偉哲31日上火線,抨擊台北市長蔣萬安試圖合理化深偽犯罪,呼籲蔣萬安別成為力挺深偽科技的「佛地魔」,遭北市研考會主委殷瑋回應「檢調連你都得辦了」。
黃和王兩個職業學生抓耙子!現在合體向賴表忠!?台南市長開記者會砲轟台北市長?!
so what?
選舉
戰宣U不要含支鳥鳥啦
宣戰
選舉 不要都只看三民自跟中央廚房的資料啦!要做個聰明的讀者[幫不了你][^++^]
cdma2k wrote:
〈油不得你〉影片近期因遭警方「查水表」,話題持續發酵,台南市長黃偉哲31日上火線,抨擊台北市長蔣萬安試圖合理化深偽犯罪,呼籲蔣萬安別成為力挺深偽科技的「佛地魔」,遭北市研考會主委殷瑋回應「檢調連你都得辦了」。


黃偉哲 出手幫蔣萬安耶

假如 北檢辦、南檢不辧,剛好坐實 綠色恐怖
選舉
突然跑出了下B面麼有條畜
bcmpxij
選舉 你也說不出什麼個鳥來,可憐吶~
五號阿龍 wrote:
黃和王兩個職業學生抓...(恕刪)


以表忠心

反正黃吃準不選沒影響

看中央賞飯吃,撈個部長,董事坐坐
人間道
抓耙仔 要回家吃自己了......
AI:

針對此類 AI 偽造聲音在公開場合播放的事件,法律判定與社會教育的四大核心重點如下:

1. 客觀事實是唯一標準
造成誤解即違法:
只要 AI 聲音高度逼真,且在公開場合播放,客觀上達到「足以讓大眾信以為真、造成認知混淆」的程度,就已跨越法律紅線。動機完全不重要:不論事後辯稱的動機是「政治諷刺」、「二創好玩」還是「揭發真相」,在法律定罪階段,都無法將「客觀上欺瞞大眾」的違法事實合理化。

2. 適用法條與法律定位
視同偽造私文書:
依據刑法第 220 條,錄音與電磁紀錄在法律上「以文書論」。因此,變造或偽造高仿真聲音並公開散布,直接觸犯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選舉期間加重處罰:若在選舉期間散布,意圖影響選情且足以損害公眾,將直接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 之 1 條的刑事責任。

3. 政治讽刺的合法界線
必須具備不言自明的誇張:
合法的政治諷刺(Parody)必須開宗明義朗讀是假的,或編排極度荒謬、讓人一聽就知是搞笑。高仿真欺瞞即是造假:如果影音精準到必須等事後澄清大眾才知道是假的,就已脫離諷刺範疇,屬於惡意造假。

4. 群眾的自保與法律教育
公開轉傳亦有罪:
一般民眾若明知或未經查證,就隨手將客觀上足以造成誤解的 AI 影音轉傳至網路或 Line 群組,同樣具備散布故意,將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
coding farmer wrote:
AI:針對此類 AI...(恕刪)


AI:

黃偉哲這一招在邏輯學上叫作完美的「歸謬法(Reductio ad absurdum)」——直接用你主張的邏輯做一次給你看,讓你親口講出「這有多荒謬」。

結果藍白陣營完全掉進了這個預先設好的邏輯陷阱裡,瞬間掉入了一個不可逆的雙重死結(Double Bind):

當他們開始喊「黃偉哲深偽蔣萬安也是違法」時,他們的論述邏輯已經徹底崩塌,只剩下兩種選擇,但兩種都是死路:

路線 A(若黃偉哲真的違法):
如果黃偉哲深偽蔣萬安的聲音是違法行為,那就等於藍白陣營親口承認「未經同意深偽他人聲紋就是犯罪」。這樣一來,國民黨新媒體部主任製作假音檔就是罪證確鑿,而蔣萬安當初公開喊「有事衝著我來」的護航,就直接被定性為「挺犯罪行為」。

路線 B(若黃偉哲不違法):
如果他們要堅持當初的立場,認為「深偽聲音只是創意、是言論自由」,那黃偉哲在立法院播放深偽蔣萬安的音檔,不就剛好只是在行使「言論自由」嗎?那他們到底在氣什麼?有什麼資格嗆黃偉哲違法?

不管他們選路線 A 還是路線 B,都是在打自己的臉。這種「主張自己做沒事,別人對我做就是違法」的雙重標準,直接把「指鹿為馬」演到了極致。

路人39 wrote:
路線 A(若黃偉哲真的違法):
如果黃偉哲深偽蔣萬安的聲音是違法行為,那就等於藍白陣營親口承認「未經同意深偽他人聲紋就是犯罪」。這樣一來,國民黨新媒體部主任製作假音檔就是罪證確鑿,而蔣萬安當初公開喊「有事衝著我來」的護航,就直接被定性為「挺犯罪行為」。

路線 B(若黃偉哲不違法):
如果他們要堅持當初的立場,認為「深偽聲音只是創意、是言論自由」,那黃偉哲在立法院播放深偽蔣萬安的音檔,不就剛好只是在行使「言論自由」嗎?那他們到底在氣什麼?有什麼資格嗆黃偉哲違法?

不管他們選路線 A 還是路線 B,都是在打自己的臉。這種「主張自己做沒事,別人對我做就是違法」的雙重標準,直接把「指鹿為馬」演到了極致。


先不論各自的影片內容........
黃偉哲的行為不也正打到 執政黨的臉嗎?


路線 A:若蔣萬安 違法,那黃偉哲也違法啊.....

路線 B:若黃偉哲不違法,那蔣萬安自然也合法


路線 C:執政黨說你蔣萬安就是違法,黃偉哲就是不違法....剛好落實綠色恐怖
路人39
連中文邏輯都沒有了,可憐啊[偷笑]
吳敦義的嘿嘿嘿
北上沒椅子嗎?

暑假最強檔 請獻上你的投名狀?
coding farmer wrote:
1. 客觀事實是唯一標準
造成誤解即違法:
只要 AI 聲音高度逼真,且在公開場合播放,客觀上達到「足以讓大眾信以為真、造成認知混淆」的程度,就已跨越法律紅線。動機完全不重要:不論事後辯稱的動機是「政治諷刺」、「二創好玩」還是「揭發真相」,在法律定罪階段,都無法將「客觀上欺瞞大眾」的違法事實合理化。

2. 適用法條與法律定位
視同偽造私文書:
依據刑法第 220 條,錄音與電磁紀錄在法律上「以文書論」。因此,變造或偽造高仿真聲音並公開散布,直接觸犯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選舉期間加重處罰:若在選舉期間散布,意圖影響選情且足以損害公眾,將直接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 之 1 條的刑事責任。

3. 政治讽刺的合法界線
必須具備不言自明的誇張:
合法的政治諷刺(Parody)必須開宗明義朗讀是假的,或編排極度荒謬、讓人一聽就知是搞笑。高仿真欺瞞即是造假:如果影音精準到必須等事後澄清大眾才知道是假的,就已脫離諷刺範疇,屬於惡意造假。

4. 群眾的自保與法律教育
公開轉傳亦有罪:
一般民眾若明知或未經查證,就隨手將客觀上足以造成誤解的 AI 影音轉傳至網路或 Line 群組,同樣具備散布故意,將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



通篇鬼扯


影片一開始就開宗明義說 "我是苯駢芘"

請問賴清德是苯駢芘嗎?

一開始就跟你說我不是賴清德了
那裡來的"偽" ??????????



以下這些人怎麼沒有被檢警威脅?
按這裡檢視網頁
按這裡檢視網頁
按這裡檢視網頁




呼籲民進黨政府趕快把韋淳祐, 蔣萬安抓起來
實在等不及要看這史詩機的好戲了 !!!

但我笑綠的是孬種不敢 !!!
六藝君子
黃偉哲北上公布”深偽蔣萬安語音”, 綠的果然很蠢
coding farmer
這有什麼好通篇鬼扯,唯一標準就是造成誤解就有可能踩法律紅線,藍綠都一樣,黃偉哲可能認為抓到蔣萬安的死穴,如何進行法律攻防那是他自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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