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說犯了這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時,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經取得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入出境許可證。這可以說規定得相當寬范了,基本上是主管機關"認為"你有就可以驅逐出境,不需要經過審理,只要他"認為"是就是,這不是打臉打到腫嗎?下次誰再哭三小歡迎來台感受民主自由氣氛的,我就用這個判例打臉你。
有些人的民主邏輯和青鳥一樣,只是顏色不同。別受辱了還替對方鼓掌。你們以為陸生污辱的是賴清德或民進黨,不,他污辱的是全台灣人。別太無知,我就問,有哪一國允許這種行為??紅共綠共一家親,小粉綠小粉紅也一家親。喜歡互相模仿是嗎?如果那陸生的行為能稱為民主,那難怪中共不敢民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