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nelsonliu0323 wrote:
現在憲法上明訂....總統是沒有任命財政部長的權力喔
修憲....還沒修,不是嗎?

另外....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
那立委一堆紅單、xxx的關說是怎麼來的?

還有....我真的是不太關心這件事,
只是看到有人睜眼說瞎話才上來回應的~~


其實我在69樓就有講過

"判決書有寫到014究竟是不是用公務員(立委)身分(職權)去 "影響" 中鋼"

所以沒看過判決的,被打臉後就又跳針跳去同一個話題了
當然啦,沒看過判決書就上來嗆判決,是某類人很正常的能量釋放
不讓人意外就是了



還有呢
看到 "行政院秘書長有沒有影響力" "修憲....還沒修" 這問題都出來了
連事實是啥都搞不清楚就出來睜眼說瞎話的是誰,就很清楚啦

TimSmith wrote:
在偵查的過程中,林家...(恕刪)


如果那麼簡單,
為什麼現在會是證據不足的結果?
不要回答我這是因為法官的心證有問題,
證據足不足跟法官的心證是沒有關係的。
就算那筆錢的來路不明,
你也不能"想當然爾"的把它當成是貪污的錢,
一切還是要講求證據,
沒有證據,你就只能說那筆錢來路不明,
然後判他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只要堅決否認那筆錢是貪污來的,
你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他有貪污行為,
那你就不能判他貪污罪。
立法委員算公務員嗎?
有被判過貪汙罪的先例嗎?

TimSmith wrote:
嗯,難怪台灣法官會把014判這麼輕,原來都跟你一樣,

用錯法條,這跟拿明朝的劍去斬清朝的官,有何不同?


看到人家有公務員身分

就想用錯誤法條去判重罪的是你啊

別把你做的事情(用錯法條)塞給我唷

TimSmith wrote:
貪污就貪污,那來什麼...(恕刪)


如果你不知道法律上的貪污是甚麼意思,
那可以先去查一下資料。
法律上的貪污只限於公務員身份的不當圖利,
如果你不是公務員,
那就不適用這條法,
而要用刑法中的瀆職罪。
行為一樣身份不一樣適用的法條就不一樣,
當然刑責也就不一樣。

nelsonliu0323 wrote:
不好意思....您錯...(恕刪)


那行政院長是誰任命的?

felicitas wrote:
是囉

所以你終於知...(恕刪)


公務人員偷竊~當然用偷竊罪來辦

公務人員殺人~當然用殺人罪來辦

公務人員闖紅燈~當然用交通法來辦

但是公務人員收錢喬事情不用貪汙治罪條例來辦

用什麼辦?

aaqq1378 wrote:
所謂公務員的認定, 是指承辦的業務中會涉及公務的部份, 救我所知, 老師雖然不是公務員, 但是

學校中涉及購案開標的部份, 因為涉及政府採購法, 所以承辦的老師認定為公務員. 證據就是一般

涉及這類業務的老師有國民旅遊卡.


這個你要再確認, 地方政府有派公務員駐校(大學校), 處理行政事務.


aaqq1378 wrote:
中鋼適用政府採購法嗎? 如果適用, 則有決定權的人就可認定為公務員吧! 可是套句法律人常掛在

嘴邊的"法律不是一班人能懂的". 所以我也許是錯的吧!


中鋼除非接受政府補助項目適用採購法之外, 不可能, 不可以, 也不行用政府採購法. 強迫中鋼採用採購法, 只能說目無法紀, 法律系統崩解.

很多問題不必用問號, 想說, 直言即可. 錯了, 道歉, 沒啥損失.

TimSmith wrote:
嗯,難怪台灣法官會把...(恕刪)


建議你先把法條搞清楚再來說別人是不是用錯法條吧。
人家都說了為什麼不適用貪污罪了,
你還硬要用。
它只要還有立法委員身份,就一定會有實質影響力
難不成....他收錢時說,我現在不是用立法委員身份跟你收錢喔
那這時他就不具立法委員身份嗎?
felicitas wrote:
其實我在69樓就有講過

"判決書有寫到014究竟是不是用公務員(立委)身分(職權)去 "影響" 中鋼"

明顯又跳針跳回去了
當然啦,沒看過判決書就上來嗆判決,是某類人很正常的能量釋放
不讓人意外就是了

當然啦
看到 "行政院秘書長有沒有影響力" "修憲....還沒修" 這問題都出來了
連事實是啥都搞不清楚就出來睜眼說瞎話的是誰,就很清楚啦


誰任命是一回事,有沒有實質任命權又是一回事
照你的說法....那總統也是人民選出來的阿
vivian93 wrote:
那行政院長是誰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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