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
4/940=0.4%...(恕刪)


然後呢?又回到多數決處分他人財產的老議題了嗎?

要灌人頭很簡單...瓏山林已經示範過了。

回到原來的公益好了~政府真有把關????

  關於本件協議價購程序是否合法,苗栗縣政府僅就形式性說明法定徵收價格,而未與上開參加協議價購會議之原告林昭平等人進行實質協議,已違反前揭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之規定及被告93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30060635號函釋意旨,顯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關於被告核准徵收處分,對於徵收應具備之公益性、必要性及符合比例原則等要件,有無實質審查、判斷部分,苗栗縣政府所檢送之「區段徵收計畫書」記載,並未就「興辦之系爭特定區事業所欲達成之公益」與「徵收特定區內農地重劃區對政府農業政策維護之公益」及「徵收範圍內土地暨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私益」之影響,予以分析、比較及權衡利益輕重。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10次會議既未就系爭徵收案之實體及形式要件逐一審議、判斷,及未審酌是否合於公益性、必要性,逕自作成「通過」之決議,自流於形式而未落實質審議功能。
sean1972 wrote:高鐵徵收劉就不同意,那他對的起其他99.


這個議題很多網友討論過了,

你確定他的家族的地都沒被徵收?

在分回抵價地時,有些情況是不用拆的。
sean1972 wrote:高鐵徵收劉就不同意,那他對的起其他99.


記得看過新聞,劉的家族也在區段徵收範圍,也有部分被拆,沒有被拆的部分是抵價地內的建地,可以申請不拆。

我錯誤請指正。
亞利安星人 wrote:


然後呢?又回到多數決處分他人財產的


你引用的內容,不就是版主開版提到的問題。

不過你有沒又想到,這個判決4戶勝,其他人駁回。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引用的內容,不就是...(恕刪)


20戶就聽話拿了補償了啊!

你不是最喜歡網路抓資料,怎會沒看到?

拿了就別想翻身了~~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引用的內容,不就是...(恕刪)


判決結果啊~

真以為補資料就可以翻盤?

兩個半小時審35個動輒上億的案子,

我以前包政府案請審查委員也沒這麼快的,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王茂修說:「這樣的協議價購違反法律程序。」王還批評:「並不是政府說了就算。」此外,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2009年在2個半小時內審議了包括大埔案在內的35件徵收案,平均每案僅審了4分鐘,另有大埔案審查委員作證坦承,未曾到現場勘查,國科會也曾聲明,根本未將大埔案納入竹南科學園區的擴廠規劃,合議庭認為,該徵收案用地需求與目的不符,且未就公益性和必要性做實質審查。
合議庭也指出,該區段徵收案的土地必須徵收所帶來的公益,遠大於維持農地的糧食安全公益及地主私益,才符合犧牲良田的比例原則,但內政部、縣府並未提出兩者間利益衡量的資料。


陳文彬等20人已由參加人發給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完成補償程序,嗣後並已接受專案讓售,顯已認同系爭區段徵收處分,而再爭執系爭徵收處分違法,有違誠信原則,已無權利保護必要而應予駁回。

沒辦法啊~有同意土地徵收及專案讓售規劃要翻盤很難,

所以別聽什麼代表專家的話,

簽了同意就只能任人魚肉了。

旋渦鳴人 wrote:
我不想浪費時間跟你們交待證據什麼的,鐵的事實我何必跟你們玩...(恕刪)


原來事實就是"我不必交代,我說是真的它鐵定就是真的......"

請問你是在自我催眠,還是在證明甚麼叫嘴砲無敵?!

亞利安星人 wrote:
20戶就聽話拿了補償...(恕刪)


買賣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如果反悔想違反契約,可以啊,違約責任等著。
旋渦鳴人 wrote:
你怎麼知道98%支持...(恕刪)

是甚麼原因逼不得已?!
是因為拿了錢?
是有違法亂記的把柄落在別人手上?!
是工作機會被人扣在手上?!
還是被什麼黑道威脅?!
總有個說的過去的原因吧。
可不要再來個"我不必交待證據,因為它是鐵的事實。"
鐵的事實是當地有98%同意這個徵收案,如果98%內有很多人是逼不得已同意的,歡迎你拿鐵的事實來證明你說的話是正確的。

PS:可不要來個有人說,誰知道有沒有那個人......
亞利安星人 wrote:


判決結果啊~

兩個半小時審35個動輒上億的案子,

我以前包政府案請審查委員也


大埔案只有一次的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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