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
之前一些廢死的國家犯案率不就上去了
如果跟教改一樣以後再想改回行嗎?(恕刪)


請提出研究報告與數據來源,讓大家一同分享討論

jb007tw wrote:
當然不賠,人不是我殺...(恕刪)



明知制度會殺錯人,還不檢討,仍然同意實行,請問與預謀殺人有何不同?

請參考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謀殺人可以認知為預備犯殺人罪者

但是要構成本罪,主觀上要有犯意,

以<<殺>>這個字來說,本身就帶有故意為之的意思

所以你可以說制度會害人枉死沒錯,但是扯到預謀殺人也太誇張



那酒駕致死的案件難道也可以說是預備殺人嗎?

你可以說酒駕肇事致死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公共安全的故意

但是他有殺人的故意嗎?

除非受害者當下沒死,肇事者決定輾斃受害者,這才有殺人罪成立的空間

所以不要什麼都無限上綱









jb007tw wrote:
因為沒有死刑,所以讓...(恕刪)

韓國暫停死刑12年殺人犯增加32%

http://news.sina.com 2009年02月03日 22:46 朝鮮日報

  連環殺人犯姜浩淳殘忍的殺人行徑被曝光後,人們紛紛提議應恢復死刑。在各大門戶網站可以看到“執行死刑,預防下一個姜浩淳”、“對連環殺人犯應恢復死刑”等諸多“憤怒”的留言。此次事件的受害者家屬也憤怒地表示:“如果不對姜浩淳執行死刑,我們絕不罷休。”

  韓國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已有12年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目前,被判處死刑後正在服刑的犯人共有58人,被判處死刑後減刑為無期徒刑的有19人、死亡3人。

  但法律界認為,目前已經無法恢復死刑。法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2004年柳永哲事件和2006年鄭南奎事件時,提議恢復死刑的輿論勢頭很強,但仍未能阻止停止執行死刑的趨勢。由於圍繞死刑制的存廢問題一直存有爭議,恐怕不能因為姜浩淳事件而恢復執行死刑。”除日本和美國以外,以歐洲國家為中心的大多數國家都趨向于廢除死刑或停止執行死刑,這也是一種壓力。

  但統計數據顯示,停止執行死刑後殺人犯數量有所增加。1994年至1997年執行死刑的4年里,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殺人罪而被起訴,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因此,法律界提議引入終身刑來代替死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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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這種邏輯 廢死後犯案率上升了啊 不是制度殺人嗎
你都可以說是制度在殺人了
那廢死不就是也要負責? 他們也正在殺人啊
凡事都是一體兩面 有一好無二好
韓國人都先表演給我們看了
如果講講就需要改?
那說怕痛不怕死的
不就要趕緊加鞭刑了嗎?

會不會那想表達的就
台灣單死刑不夠
有些比較怕痛
需要鞭刑並且小錯就要鞭才曉得痛
兩種刑雙管齊下對嗎?
很多人的想法很單純:沒有冤獄可能的,就給他死,那有冤獄可能的,法官要如何審理判刑?
判死刑,可能錯殺,判無期徒刑,又有可能假釋縱放.難啊!

jb007tw wrote:
當然不賠,人不是我殺...(恕刪)


<<<死刑可以產生嚇阻?請問這次無辜的同胞因何而死?>>>


(1)死刑可以產生嚇阻,但不代表一定可以嚇阻每個想犯罪的人,有些人就是明知其不可而為之


你可以說死刑嚇阻不了人,但是如果100個預備殺人的罪犯因為死刑的存在有99個放棄犯罪,

因為沒有犯罪事實被發現,永遠不會有人知道是死刑的存在所造成的效果。

但只是因為其中的一個還是決定殺人,因為死刑嚇阻不了他。

就造成了<死刑可以產生嚇阻?>>,這樣的疑問

不覺得可笑嗎?


也許你會說怎麼證明那99個是因為死刑所產生的嚇阻效果

我覺得這永遠也無法證明,因為尚未成為事實,無法證明?

但看不見不代表不存在

沒有顯微鏡的時代,人類無法看見病毒,但是病毒始終存在

(2)當然是因為被人殺死,還需要問嗎,還是你有不一樣的答案

如果要講用處

那如果嗆說怕痛不怕死的

鞭刑要不要趕緊?
everest70714 wrote:
明知制度會殺錯人,還不檢討,仍然同意實行,請問與預謀殺人有何不同?

請參考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謀殺人可以認知為預備犯殺人罪者

但是要構成本罪,主觀上要有犯意,

以<<殺>>這個字來說,本身就帶有故意為之的意思

所以你可以說制度會害人枉死沒錯,但是扯到預謀殺人也太誇張



那酒駕致死的案件難道也可以說是預備殺人嗎?

你可以說酒駕肇事致死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公共安全的故意

但是他有殺人的故意嗎?

除非受害者當下沒死,肇事者決定輾斃受害者,這才有殺人罪成立的空間

所以不要什麼都無限上綱

我們可以依現行法條來討論,可以天南地北,不失為理性面對問題的態度
小弟專業非司法,若有誤謬請指教見諒!
從酒駕肇事致死來說,其實已經有重於過失致死罪的意見產生
比如說美國的二級謀殺罪
二級謀殺罪英文為Second-degree murder,二級謀殺罪是美國刑法中謀殺罪的—種,是指有殺人的故意(這裡是指行為人本身對其殺人行為有認知,而不是指一般所謂的“想要”那種故意),而其殺人行為並非經預謀或計劃,且非出於義憤者。
紐約州法律規定,犯二級謀殺罪者,應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所以制度殺人要如何判刑?

jb007tw wrote:
很多人的想法很單純:...(恕刪)

有冤案的查到底啊
你以為是以前啊?
只要稍有證據不足 就會一直審下去
現在要判死刑 非常難的
殺一兩人還不死刑勒
現在還要廢死 不要開完笑了
像鄭捷這種人我猜也要拖個五六年吧
新加坡人說:對於罪犯仁慈 就是對公民不義
說的棒極了
那樣嗎?

美國對于二級謀殺罪,最高甚至可適用死刑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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