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Wong wrote:說來好笑當年管仲可...(恕刪) 我的話的意思是政府用人必須容忍所用之人犯的小過錯如果江春男犯的是殺人放火搶劫強姦強盜這些重罪, 或許撤換他還有點道理但是他現在只是輕微酒駕超標 也沒有肇事,政府睜隻眼閉隻眼讓他去新加坡擔任駐新加坡代表才是正確的做法
流川 風 wrote:前面講了那麼多究竟...(恕刪) 如果江春男犯的是殺人放火搶劫強姦強盜這些重罪, 或許撤換他還有點道理但是他現在只是輕微酒駕超標 也沒有肇事,政府睜隻眼閉隻眼讓他去新加坡擔任駐新加坡代表才是正確的做法
hn1271n wrote:如果江春男犯的是殺人放火搶劫強姦強盜這些重罪, 或許撤換他還有點道理但是他現在只是輕微酒駕超標 也沒有肇事,政府睜隻眼閉隻眼讓他去新加坡擔任駐新加坡代表才是正確的做法 政務官負起政治責任也屬正常吧何況還是他本人自己捅出來的政治責任現在又知道睜隻眼閉隻眼了知道什麼是嚴以待人,寬以律己嗎?
hn1271n wrote:我的話的意思是政府...(恕刪) 請問江先生什麼才能或者過人之處?能讓你認為他有資格讓政府「容忍所用之人犯的小過錯」?國家沒有其它人才了,非他當駐外代表不可?更重要的是,酒駕是小過錯嗎?你去對那些因酒駕而破碎的家庭說吧,還是你同意黃偉哲說的,沒肇事就沒關係?
隨便google就有一票酒駕被停職,送公懲會的案例。這些人以前可沒人幫他們辯護是"小錯"!果然是滾動式標準,顏色永遠比是非重要!酒駕絕對是罪大惡極的犯罪行為,我們就是立法太輕才會每年徒增無數冤魂!要硬凹的人,請自己路上小心,別有一天遇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