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73樓,應該跟我們...(恕刪) 啊?你是想表示兆豐是台獨商人所以被中國罰錢了嗎?而且居然只是信用狀手續瑕疵而已,我還以為是政治立場錯誤被罰錢呢看來還是美國比較厲害,只要幫他的敵國就不行
ObiWong wrote:而且居然只是信用狀手續瑕疵而已,我還以為是政治立場錯誤被罰錢呢大笑看來還是美國比較厲害,只要幫他的敵國就不行笑...(恕刪) 你大概連信用狀是做甚麼用的都不知道吧?美國的國力大到可以對敵對國發動經濟或貿易制裁,很多事確實台灣人無法想像,台灣以前常被美國用301條款威脅,最後也是乖乖賠錢和解。台灣也可以對看不爽的國家發動經濟制裁阿,只是國際上鳥不鳥你而已。
陳小春2525 wrote:你大概連信用狀是做...(恕刪) 我還是不知道這和兆豐是不是台獨商人有什麼關係耶是因為兆豐是台獨商人所以被罰的嗎?"大陸寧波分行因開立信用狀時,開狀時間比客戶與交易對手貨物進出時間晚,被中國外匯管理局罰人民幣50萬元。"怎麼看都是因為手續有問題才被罵的啊這和在美國被用"疑似洗錢"或是"匯錢到美國敵對國"的處罰也差太多了吧
mikezip wrote:我比較想知道,我國海...(恕刪) 樓上有人有貼出來了阿。不用緊張,要洗錢也要有錢可以洗,現在人花都不夠了,那裡還有餘錢去洗?若有錢可以洗,那也是自己洗了,幹嘛給銀行賺一手,說不定還會被出賣,對不對?
ObiWong wrote:這和在美國被用"疑似洗錢"或是"匯錢到美國敵對國"的處罰也差太多了吧...(恕刪) 貼了那麼多法律條文結果還是自由心證,先去了解美國人罰兆豐的原因吧。現在真的是自由心證無敵,判斷事實都是只看自己喜歡的證據。反正美國人不可能會講對兆豐有利的話,所以兆豐真得是很冤望,對不對?
陳小春2525 wrote:老兄去看看,太長就不轉貼了。http://www.topwin.com.tw/money/legislations.html如果懶的看也沒關係,這種事平常人很少會遇到,遇到了就出面向銀行說一下就好。(恕刪) 本範本用詞定義如下:一、 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二、 通貨交易: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請你自己張大眼睛看清楚.你貼的這條法規寫得非常清楚是指現金收付.指的是現金存款或現金匯款.我說的匯款是臨櫃是從我自己帳戶轉帳匯款.這是不一樣的.我自己帳戶存的錢匯款銀行不能拒絕我轉帳匯款匯.現金超過50萬以前是1百萬則要出示雙證件.但是如果我從我帳戶轉帳匯款我愛轉500萬轉1千萬銀行都無法拒絕.洗錢顧名思義就是要將沒有來源的錢變成有來源的錢.如何變?都是提領現金才能沒有來源.由我帳戶提出有來源.這條法規不適用帳戶轉帳匯款或匯入.自己的帳戶存款怎轉怎匯都是有紀錄的.再轉100次也追的到.洗錢是一種高智慧型犯罪.絕對不是簡單匯款就能達成的.
warrenwang111 wrote:本範本用詞定義如下...(恕刪) 第一條本範本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訂定,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以下簡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非法所得、偽鈔,經過合法金融作業流程之類的方法,以「洗淨」為看似合法的資金。洗錢不只是用轉帳手法而已,用轉帳的大都採用人頭帳戶,詐欺集團就常用這種手法,詐欺的犯罪所得如果在五百萬以上,那就會卡到洗錢防制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