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審電信詐騙犯 上千人圍觀

yanyu_911 wrote:
過度的公開也非公開審判原則的忠實體現。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即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恕刪)


上千人的圍觀還不叫過度公開?那可能要上萬人才叫過度公開了

再說兩國的法律本來就不一樣,不要張冠李戴...

樓主的新聞只差沒來個斬首不然跟古代沒兩樣

千年之夢 wrote:
那壺不開提那壺?所...(恕刪)


你又知道人家對殺人魔沒有公開審判了??
這件事情至少讓我們看到對岸打擊犯罪的方式

對比我們處處保護加害者的行徑
我覺得對於受害者而言 這才是最野蠻的行為
千年之夢 wrote:
上千人的圍觀還不叫過度公開?那可能要上萬人才叫過度公開了大笑
再說兩國的法律本來就不一樣,不要張冠李戴...
樓主的新聞只差沒來個斬首不然跟古代沒兩樣...(恕刪)


台灣邁向真正的民主是由第一次政黨輪替開始,早期你敢說司法是獨立的嗎?
現在確實有法律人反對法庭直播,他們的見解是開放媒體轉播的公開審判過程方式,在世界各國罕見其例。
只能說,這是睜眼說瞎話。

千年之夢 wrote:
上千人的圍觀還不叫過度公開?那可能要上萬人才叫過度公開了

再說兩國的法律本來就不一樣,不要張冠李戴...

樓主的新聞只差沒來個斬首不然跟古代沒兩樣...(恕刪)

如果你主張上千人在場的公開判決就叫過度公開,那麼請你解釋一下,要多少人才不算過度公開?是100人,還是20人?不管你的主張是多少人,那麼這個人數以上,再加一人,就會出現什麼本質的差別,以至於要有截然不同的規定?

此外,如果你覺得大陸這樣做不妥,那麼這樣做違反大陸那一條法律,請你指正。

哎,這一貼裏面同一觀點我都重複多少次了,總是沒有人能正面回答我...
iantsai74 wrote:
如果你主張上千人在...(恕刪)


你還是沒弄清楚基本法律概念。不是人多人少的問題。

再推薦你看看「體制內」的說法。

http://www.jcrb.com/n1/jcrb1632/ca701751.htm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5-06/26/content_189486.htm

http://www.rmzxb.com.cn/c/2016-03-18/741067.shtml

http://news.sina.com.cn/c/2003-12-02/10411235026s.shtml

http://news.163.com/16/0318/11/BIEI6TJF00014AED.html

http://xawb.epaper.ahwang.cn/html/2016-03/18/content_374109.htm

http://daily.cnnb.com.cn/nbrb/html/2016-10/25/content_1002839.htm?div=-1



iantsai74 wrote:
此外,如果你覺得大陸這樣做不妥,那麼這樣做違反大陸那一條法律,請你指正。

哎,這一貼裏面同一觀點我都重複多少次了,總是沒有人能正面回答我.....(恕刪)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3]22号
【发布日期】 2003.11.30 【实施日期】 2003.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七、完善及时宣判制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過期無效 wrote:
從他引用哪篇檢察官...(恕刪)


自由工作者 wrote:
總覺得這位moriarty1...(恕刪)


以上亦供二位參考


iantsai74 wrote:
如果你主張上千人在場的公開判決就叫過度公開,那麼請你解釋一下,要多少人才不算過度公開?是100人,還是20人?不管你的主張是多少人,那麼這個人數以上,再加一人,就會出現什麼本質的差別,以至於要有截然不同的規定?

此外,如果你覺得大陸這樣做不妥,那麼這樣做違反大陸那一條法律,請你指正。

哎,這一貼裏面同一觀點我都重複多少次了,總是沒有人能正面回答我......(恕刪)


我又不是在回你,我是在回拿台灣法律來說的那位...

說實在的你們愛搞個萬人公審就去搞吧....

跟ISIS公開石刑沒兩樣,只差在有沒有執行肉刑而已

moriarty1 wrote:
七、完善及时宣判制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恕刪)

就以你說的這個為例:

法律規定的是不得因為“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並不是“不得延期判決”。

首先,法庭聽取檢方和辯方意見後,不當庭判決,頂樓案例把審理和判決分開,是合法的吧?

其次,法律應有規定,法庭審理後,如果當庭不能作出判決,應在多少天內判決。那麼頂樓的案例,是否有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超出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呢?

沒有的話,你的指控還是不成立啊。
iantsai74 wrote:
就以你說的這個為例...(恕刪)


只能說裝睡的人叫不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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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說要「治病救人」。再試試。醒來吧~醒來吧~醒來吧~

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这个宣告判决程序,是以合议庭为主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与以示众为目的的“公判大会”有着天壤之别。宣告判决必须以开庭的形式进行,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各归其位。宣判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成员进行,把党政领导请上主席台的“宣判大会”,显然有悖于公开宣判的司法程序。公开宣判是被告人面对国徽和合议庭接受法律的宣判,而公判大会则是被告人面对公众被示众。罪犯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不应该受到法律所禁止的示众惩罚。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做法,背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也容易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造成羞辱。

moriarty1 wrote:
你還是沒弄清楚基本...(恕刪)


你要裝睡,要鬼打牆,沒時間陪你玩

來台灣的論壇貼一堆東西要說明什麼"體制內",拜託省省罷

你應該在大陸論壇說服大家你是對的

再說,我最後一次強調如果福建公判會是違法的,你認定你有依據
請向上級檢舉申訴

我很懷疑大陸的申訴制度有沒有效?

還是不敢?

去申訴完再回來報告結果罷,不要在這浪費時間

過期無效 wrote:
你要裝睡,要鬼打牆...(恕刪)


長老收了神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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