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性癖好怎能算是人權??

微弱 wrote:
戀童癖的人之所以不能享有人權,是因為他會造成傷害!是一種犯罪行為!

"戀童"是性傾向,
產生動作後的“狎童“才是犯罪行為。

戀童和同性戀一樣都沒有藥醫,
找不到明確的誘發因果。
也都長期躲在社會角落且擁有一定的人口。

然而後者隨著“性革命“扶搖直上成為顯學,
藉以顛覆社會傳統架構。
這種假科學真政治的典範真的值得好好討論。
微弱 wrote:
拜託諸位不要再腦殘秀...(恕刪)


的確, 在美國, 手機, 電腦和網路有幼童猥褻照片是會被警方逮捕的。

有時候真的很無言
微弱 wrote:
拜託諸位不要再腦殘秀...(恕刪)


的確, 戀童是要被治療的, 在美國, 手機電腦,網路有幼童猥褻照片是要被逮捕的, 是犯罪行為。

davis01 wrote:
愛與被愛是人權,但特殊的性癖好,例如戀童癖、同性戀、雙性戀、人獸交這些事,根本不能算是人權吧,同性戀者要成立家庭,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轉變為異性戀,而不是要整個社會配合他們吧。...(恕刪)

對於恐同反同的人,邏輯真的是亂七八糟!
1.戀童癖、同性戀、雙性戀、人獸交這些事可以擺一起比較!
你乾脆說自慰的人(屬於非異性戀之特殊性癖好)罪該萬死好了!
2.同性戀者無法成立家庭是因為異性戀者制定的法律沒有遵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大原則。

fermat0564 wrote:
對於恐同反同的人,...(恕刪)

1.古早美國某些清教徒小鎮,自慰被抓到也是有罪的。有沒有罪是社會文化問題。
2.法律哪裡不平等,同性戀本來就不適用,所以才要用特別法來保障同志婚姻的關係。民法的父母血親義務權利不是一樣的,這個之前就討論過了。
fermat0564 wrote:
對於恐同反同的人,邏輯真的是亂七八糟!
1.戀童癖、同性戀、雙性戀、人獸交這些事可以擺一起比較!
你乾脆說自慰的人(屬於非異性戀之特殊性癖好)罪該萬死好了!
2.同性戀者無法成立家庭是因為異性戀者制定的法律沒有遵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大原則。


你只要回答我,
為什麼[戀童癖、同性戀、雙性戀、人獸交這些事不可以擺一起比較??]就好了.

另外,[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也不是這樣用的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可說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的具體規定。本條所追求的平等並非形式的平等,而是「實質的平等」,亦即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重點在這邊[亦即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本質 本質 本質 ,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同性戀和異性戀的本質就不一樣,如何用相同的律法去看待??

快點同意立特別法來保障這些人吧


往婚姻的路上有一條90%以上的人在走的大馬路,一直都很正常也沒啥問題

另外有一小撮人從不同的方向想要走到婚姻這個目的地

最快的方法是另開闢一條適合的路讓這些人也可以走向婚姻

結果這一小撮人拼命要求要把整條大馬路挖掉然後改道讓他們可以走同一條..

還說不影響其他90%以上的人的權利?? 真的不影響嗎?? 只要有動到,哪有不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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