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大生工時太長離職竟遭名店求償59萬

YTCHOU wrote:
離職要多久前辦理?...(恕刪)


呂律師觀點

員工如果要離職,工作期間在三個月到一年間,只要十天前通知老闆就好。但是如果員工是因為老闆有重大污辱的行為時,可以立刻決定離職,不需要事先通知老闆。即便是契約有規定更長期間,因為法律優先於契約適用,所以還是以十天為準。本件是建教合作,雖然不適用10天前的離職規定,但是舉重以明輕,正式員工都可以10天,建教生應該可以更短才是


還有逃兵第一次最多是關禁閉,就不要拿逃兵這種錯誤類比來唬人

亞利安星人 wrote:
前一條你不看嗎?第...(恕刪)


雇主有沒有違法 不是你說的算 知道嗎

YTCHOU wrote:
雇主有沒有違法 不是你說的算 知道嗎
...(恕刪)

要討論也先稍微看點資料~

勞工局副局長林敬璋表示,該局之前也接獲一件檢舉,已經介入處理,明天將召開協調會,將聽取雙方意見並調查後再作決定,但目前已經發現員工一週工作超過46小時。以及工作時間未給上六天休一天的部分,兩件都確定違法,將在聽取業者說明後,依法每條開罰2萬到100萬元不等罰鍰。




亞利安星人 wrote:
要討論也先稍微看點...(恕刪)


你去看看他們曠職的時間吧

YTCHOU wrote:
你去看看他們曠職的...(恕刪)


改扯曠職了?雇主違法在先又要選擇性忽略嗎?

其實你講再多也沒用,

違法的再怎麼辯不會變合法,

業者已經差不多舉白旗了~

台中市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22日的協調會上雙方已經有初步共識,資方將會撤除對員工的相關法律訴求,另外根據勞工局調查的結果發現,永采烘焙坊已經觸犯《勞基法》第32條,關於加班時數超過1個月46小時的規定,另外其要求員工連續工作13天也違反了《勞基法》第36條7休1的規定,將會依法開罰新台幣2萬到100萬元。
YTCHOU wrote:
如果自己守法 也不...(恕刪)



沒看錯的話是業者在違法耶?
也是業者在扯東扯西耶?
話說你只要員工檢討
你要不要檢討一下是做了什麼天怒人怨的事情,能力不夠或財力不構還雇用外勞或勞工
才讓勞工逃走啊?
YTCHOU wrote:
一切要依法 知道嗎...(恕刪)


你講這句話真的很搞笑
只有勞工要依法
業者就不用依法
你是編法的嗎?
多說無益啦
相信你一定很挺這家慣老闆
現在門口羅雀你趕快去光顧吧
多吃點血汗蛋糕
YTCHOU wrote:
一切要依法 知道嗎...(恕刪)

一切要依法,知道嗎?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亞利安星人 wrote:
對啊~尤其是那種自己違法在先、

卻先嗆聲要讓學生退學的又扯給學生教訓最後又轉說不是真的要告的~

不過既然資方違法在先,

根據勞基法勞工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離職也是很合乎邏輯的~


業者違法已經被勞工局認證了喔~


呵呵 何時認證的

不要告訴我 勞工局還沒認證 他們就可以不告而別

當然啦 超時工作 你是認定為雇主重大違規事件啦


亞利安星人 wrote:
一切要依法,知道嗎...(恕刪)


你也知道要守法囉

超時工作屬於你列的哪一條呢 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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