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頭老史 wrote:需要員工同意這檔事應該新舊制都一樣啊...以此做為以後怕違法所以不給放只是找藉口吧 emerson76 wrote:不,不以前大家有默契,政府也不太會查。大家一起放,一定有人不想放或假不夠請,假不夠通常就靠未來特休、彈性假或跟人換班。現在工時彈性卡的那麼緊,調度就比較麻煩。 看看新舊版勞基法的差異你就知道為什麼員工的意願現在變得很重要舊版新版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看看新舊版勞基法的...(恕刪) 其實在舊制,特休日期本來就是要由勞資協商新法只是將以往解釋函令予以條文化,並修的對勞工更好而已...當然舊制對資方彈性較大,但如舊制下雙方喬的好可排長假,新制應該也可以..所以相關舊制函釋也於新法修訂後不再適用,直接依新法之規定,給大家參考至於本新聞,如果之前讓大家統一放長假只是挪勞工的特休假,那實在也不是什麼好福利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台(81)勞動 2字第 18318 號發文日期:民國 81 年 06 月 15 日相關資料:法條(2)‧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1)‧法學論著(0)‧相關圖表(0)要 旨: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勞工於年度終結時如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應結算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工資並於最近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不再援用:依據勞動部 106.06.16 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1328 號函自106.06.18 停止適用全文內容:一、台端 81.6.8 來函悉。二、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二十八年後,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該年之特別休假應有三十天,至特別休假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應結算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之工資並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故 台端領取因年度終結而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之日期,如符合前述規定尚無不當。三、檢附有關法令,請參考。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你住在哪個平行時空以前有1.33跟1.66?如果以前有1.33跟1.66,那就跟一例一休現制一樣了,那老闆們在哀號什麼?) 盲腸是在於,以前加班一小時就算一小時,現在加班1小時算4小時,加班4小時算八小時..照以前的算法假日加班4小時,老闆只要給時薪*1.33*2,再加上時薪*1.66*2..照現在的算法假日加班4小時,老闆要給時薪*1.33*2,再加上時薪*1.66*6..